同益中: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七条证券法务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九条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法务部;
(二)证券法务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法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条已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的。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参照本制度执行。若其他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中有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申请人
| 申请人 | 所在部门 | ||
| 申请时间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是否 | 相关内幕人士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是否 |
| 申请人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 |
附件二
作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登记表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部门 | 登记人员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类别 |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 序号 | 姓名 | 证件号码 | 职位 | 获取信息时间 | 获取信息地点 | 获取信息方式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