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中: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5-10-30  同益中(688722)公司公告

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和风险管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同益中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是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资产质量、经营业绩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审

计工作的执行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

审计委员会由3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专职机构。

第六条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不得随意撤换。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与其他职能部门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在工作中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章内部审计对象、依据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对象:

(一)公司及其各部门;

(二)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一)《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四)公司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和目标。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方式:

(一)报送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二)实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实地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资料和招投标合同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账册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检查与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有权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董事长的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审查和监督,并提出相关建议;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损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各项有关资料,经董事长授权后可暂予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审计决定;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反映。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使企业的经营活动正常运作。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须通晓会计原理和操作技能,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内部审计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获取的公司机密。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审计工作过程中要虚心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俭朴,不得要求公司被审计单位设宴招待,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工作期间不得私自到所在城市观光游玩。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肩负重要使命,应当严于律己,平等待人,不得以权谋私,违反纪律,否则,轻则调离审计工作岗位,重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一般程序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包括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的经常性审计项目和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而安排的专项审计项目。

经常性审计一般为年度审计,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监督。

专项审计是根据公司的工作重点或有关特殊事件进行审计,包括单项效益审计、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四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审计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对象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第二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应编写规范适用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审计证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证据须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工作组应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工作组应重新核实,必要时重新取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收到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复审,内部审计机构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更改的决定;超过五个工作日提出复审的,内部审计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后续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整改或采纳审计意见。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依据,以支持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制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不泄露公司机密的前提下,恰当地支持公司外部审计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妥善地协调与外部审计人员的工作关系,以综合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公司拟进行的投资收购兼并事项,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协助会计师事务所、其他部门对被收购兼并方的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进行尽职调查。

第八章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接受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据本制度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忠于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泄露机密。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本制度行使职权时拥有的相关权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九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法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审计档案内容:

(一)审计计划及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四)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资料和文件;

(五)审计复审资料;

(六)后续审计资料;

(七)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审计档案按国家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档案保存期10年。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对相关内部控制规范良好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公司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对象,根据情节轻重由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转移、隐匿、篡改、毁损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账册、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抗拒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诽谤和陷害审计人员或者举报人的。

第五十条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审计真相或者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十一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