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莱沃: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上海霍莱沃电子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5月8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相关的会议资料和文件,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目标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进行调整,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本次调整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的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得以进一步提升,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挑战性和约束效果,能够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导致提前归属或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后的《激励计划》及相关配套性文件,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目前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进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条件、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人员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限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
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综上所述,公司的考核指标具备良好的科学性及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为独立意见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