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光电: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光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7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9.5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67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004.88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5,672.62万元。
截至2021年2月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45,672.62万元已全部到位,并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1]4624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后因证券登记费减免6.60万元,实际发行费用较之前减少6.6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实际为45,679.23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根据实际募集资金的情况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金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募集资金运用方向 总投资额
调整前拟投入调整后拟投入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基本情况
为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拟增加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作为募投项目“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同时增加“租赁厂房”作为募投项目的实施方式。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名
称
拟新增前 拟新增后实施地点
实施方
式
实施主
体
实施地点
实施方式
实施主体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
设项目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
自有厂房、外购厂房
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
自有厂房、外购厂房、租赁厂房
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
自有厂房、外购厂房
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三路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园一路5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凤凰产业园凤凰园二路3号
自有厂房、外购厂房、租赁厂房
四方光电、湖北锐意
除上述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外,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等均不存在变化。
四、本次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原因
号 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金额
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
18,000.00
18,000.00
12,679.23
新建年产300万支超声波气体传感器与100万支配套仪器仪表生产项目
25,000.00
25,000.00
25,000.00
3 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 5,000.00
5,000.00
3,000.00
4 营销网络与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项目
4,000.00
4,000.00
2,000.00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5,000.00
5,000.00
3,000.00
合计 57,000.00
57,000.00
45,679.23
通过本次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有利于缓解公司募投项目现有研发生产办公场所紧张的现状,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本次新增的实施地点与原实施地点相邻,有利于保持员工稳定,且周边配套成熟,便于后期物料运输及管理,促进公司进一步发展。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符合公司整体发展布局,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保障。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公司基于长远发展规划和市场发展前景,经充分研究论证后审慎提出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效益。且本次新增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履行的审批程序
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议案》,同意“气体传感器与气体分析仪器产线建设项目”和“智能气体传感器研发基地建设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述事项是公司结合募投项目建设实际情况提出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四方光电本次募投项目拟新增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无异议。上述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