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森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5 月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 施〔2026〕1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德熙、许洋、杨宁:
经查,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一是部 分客户验收报告日期签署不完整,导致个别对外报送的材料不准确。二是个别项 目验收报告表述存在差错。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 〔2008〕7 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 29 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董德熙作为公司董事长及公司总经理,许洋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杨宁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对上述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 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现场检 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 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
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切实提升公司规 范运作水平,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 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的不足,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 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整改,及时报送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大连豪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