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药业:关于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的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前期签署协议的情况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艾迪药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南京艾迪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艾迪”)(以上统称“甲方”)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石科技”或“乙方”)经友好协商,于2022年8月签订了《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以下简称“原框架合同”),双方拟在抗新冠肺炎病毒3CL蛋白酶抑制剂创新靶点和创新化合物领域共同开发新药(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开发框架合同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二、本次终止协议的情况
(一)终止协议的原因
由于本项目的客观环境及市场前景发生重大变化,经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并签订终止协议。签订终止协议是综合考虑了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和客观环境变化而做出的谨慎决策,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于抗HIV及人源蛋白优势领域,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
2、根据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款项(项目启动)500万元,以及药学研究原料药部分的首笔款项88.554万元,乙方
已完成服务合同内约定的部分工作内容。甲乙双方已确认,双方就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乙方无需提供其他技术服务,乙方无需退还任何费用。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终止后,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及保密条款继续有效,双方仍需严格遵照执行;
3、本终止协议属于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原框架合同及附属服务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凡因本终止协议引起的或与本终止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终止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终止协议审议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次终止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终止协议的内部审批程序。
四、终止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双方签订项目技术开发终止协议后,将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同时密切关注协议事项的履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对本项目的支出已经全部费用化列支,对公司2024年年度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2025年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其他在研项目的研发工作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以抗HIV药物及人源蛋白产品为核心发展领域,推动主营业务稳步发展,不断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