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成股份: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6  汇成股份(688403)公司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合 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 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 号)(以下简称“《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郑瑞俊、闫柳、奚勰:

经查,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12 月,公司与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芯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苏州芯璞”)共同对公司关联法人合肥鑫丰科技有限公司增 资人民币6,000 万元;2025 年7 月,苏州芯璞与公司关联法人合肥万诺康电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诺康”)签订投资协议,约定苏州芯璞以可转债方式向 万诺康提供投资款人民币2,500 万元。以上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及时履行 审议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郑瑞俊、时任财务总监闫柳、时任董事会秘书奚 勰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郑瑞俊、闫柳、奚勰采取监管谈话、出 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郑瑞俊、闫柳、

1 / 2

奚勰于2026 年5 月18 日15 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你们应 充分汲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 安徽证监局的要求,充分汲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有关责任人将深入反思,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相关承诺,切实加强对证券 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强化合规意识,增强关键人员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 能力,完善关联交易识别机制,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不断提高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6 日

2 / 2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