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盟升电子的持续督导时间为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盟升转债”)上市当年及其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盟升转债”于2023年10月17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持续督导期为2023年10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现华泰联合证券对盟升电子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泰联合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发行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保利广场E座20楼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李明晟、陈劭悦 |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 发行人名称 |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688311 |
| 注册资本 | 16,792.0466万元 |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 |
| 控股股东 | 向荣 |
| 实际控制人 | 向荣 |
| 联系人 | 毛钢烈 |
| 联系电话 | 028-61773081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年10月17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注:注册资本为截止2025年12月31日的数据。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盟升电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盟升电子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盟升电子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指派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10、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并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对于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上市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督导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盟升电子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
续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 保荐代表人: | |||
| 李明晟 | 陈劭悦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