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浦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6月1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32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49.5082万股,并于2022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8,198.0328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505.57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36%,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692.45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4%。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股份,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限售期为自该股东取得股份之日起36个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079,3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1%,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12月25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12月2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1,980,328
股,合计拟转增32,792,1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14,772,460股。公司以2023年5月11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已变更为114,772,460股。除上述事项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等承诺
1、股东西藏鼎泰、上海优俍承诺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本企业最近一次取得奥浦迈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
(2)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股东上海磐信承诺:
“(1)奥浦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本企业取得奥浦迈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受理日之前12个月内取得的奥浦迈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自奥浦迈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奥浦迈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其余股份,不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也不提议由奥浦迈回购前述股份。
(2)因奥浦迈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奥浦迈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3)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所持奥浦迈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磐信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期持有奥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奥浦迈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的,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迈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或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股东西藏鼎泰、上海优俍承诺:
“(1)持股意向本企业作为奥浦迈的股东愿意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长期持有奥浦迈的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奥浦迈的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的奥浦迈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奥浦迈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要求。若在减持股份前,奥浦迈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奥浦迈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奥浦迈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奥浦迈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079,34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
1.81%,限售期为自该股东取得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2月25日(因2023年12月24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西藏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1,032,787 | 0.90% | 1,032,787 | 0 |
2 | 上海优俍技术中心(有限合伙) | 757,378 | 0.66% | 757,378 | 0 |
3 | 磐信(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289,180 | 0.25% | 289,180 | 0 |
合计 | 2,079,345 | 1.81% | 2,079,345 | 0 |
注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注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注3: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数量均为转增后股份数量;注4:股东西藏鼎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西藏鼎吉投资有限公司;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2,079,345 | 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 |
合计 | 2,079,345 | - |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奥浦迈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奥浦迈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奥浦迈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靳宇辰 | 王 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