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彦技术: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查股网  2026-06-01  邦彦技术(688132)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83 号

关于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邦彦技术,A 股证 券代码:688132;

祝国胜,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韩 萍,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募集 资金使用未明确分级审批权限、2022 年至2025 年实质性内部交 易未合并抵消、2023 年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2024 年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历史数据测算依据不充分、2025 年固定 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情形。其中,实质性内部交易未合并抵消、 内部委托研发合并抵消不规范、固定资产折旧分摊不准确等事项 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026 年3 月20 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 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至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2 年年度报告调减利润总额 523.75 万元,占比16.72%,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归母净利润)529.75 万元,占比12.88%;2023 年第三季 度报告调增利润总额335.09 万元,占比205.77%,调增归母净利 润335.09 万元,占比20.77%;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2,336.57 万元,占比18.24%,调减营业成本2,335.09 万元, 占比40.73%;2024 年半年报调减营业收入2,546.74 万元,占比 11.73%,调减营业成本2,405.8 万元,占比29.63%;2024 年第三 季度报告调减营业收入2,618.62 万元,占比10.31%,调减营业 成本2,477.68 万元,占比25.18%;2024 年年度报告调减营业收 入2,856.85 万元,占比8.24%,调减营业成本2,855.36 万元,占 比19.0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四条 第一款,《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 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5.1.2 条、 第5.1.3 条、第9.4.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第5.1.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韩 萍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 第4.2.1 条、第4.2.4 条、第4.2.5 条、第5.1.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祝国胜回复无异议。韩萍提出已于 2023 年11 月离职,任期内不涉及2023 年年报至2025 年三季报, 对案涉相关事项不知情、信息获取受限、长期休假等异议理由。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涉及更正金额、比例较大,违规事实明确。韩萍作为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具体负责公司财务事项,任期内签署2022

年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 当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负有相应责任,不能以不知情、长期休假为 由减免勤勉尽责义务。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韩萍对任期外公司违 规行为负责,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客观履职障碍,对相 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2.1 条、第14.2.3 条、第14.2.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祝国胜、时 任财务总监韩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5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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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