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智造: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核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好工作水平并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服务团队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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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