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担任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65号),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9,000,000股,并于2020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276,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12,226,151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3,773,849股。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2,904,170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5月11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的71,008,000股限售股已于2021年11月11日上市流通,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2,321,981股限售股已于2022年11月11日上市流通。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共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2名,对应股份数量为135,99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7%,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11月13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
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有关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廖志民及其配偶周涛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上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承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核心技术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廖志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前述承诺。
3、若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有其他规定的,本人将遵守相关规定。
4、本人若未履行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对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作出的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135,992,00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二)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因解除限售日期2023年11月11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廖志民 | 126,760,500 | 45.93% | 126,760,500 | 0 |
2 | 周涛 | 9,231,500 | 3.34% | 9,231,500 | 0 |
合计 | 135,992,000 | 49.27% | 135,992,000 | 0 |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135,992,000 | 36 |
合计 | 135,992,000 | - |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东方 吴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