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达莱: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江西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许可先生、傅小庆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能力等情况,我们认为,许可先生、傅小庆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提名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许可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傅小庆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沈朝晖、刘静
2023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