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集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安集科技股票代码:68801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住址/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持股比例
签署日期: 2023年4月1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集科技”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安集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2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4
附表 ...... 15
第一节 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安集科技 | 指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首期基金 | 指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科技的股份比例减少了5.00%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78440918 |
企业类型 |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
法定代表人 | 楼宇光 |
注册资本 | 9,872,000万元 |
经营期限 | 2014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5日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
经营范围 | 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及资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财政部36.47%、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22.29%、中国烟草总公司11.14%、北京亦庄国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1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5.06%、其他股东14.91% |
通讯方式 | 010-68576699-2203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姓名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职务 |
楼宇光
楼宇光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长 |
张新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总裁 |
杨鲁闽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 |
严剑秋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 |
王文莉 | 女 | 中国 | 上海 | 否 | 董事 |
范冰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 |
唐雪峰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董事 |
程驰光 | 男 | 中国 | 武汉 | 否 | 董事 |
林桂凤 | 女 | 中国 | 北京 | 否 | 监事会主席 |
李国华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监事 |
徐阳华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监事 |
高洪旺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监事 |
宋颖 | 女 | 中国 | 北京 | 否 | 职工监事 |
徐倩 | 女 | 中国 | 北京 | 否 | 职工监事 |
张春生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裁 |
黄登山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裁 |
韦俊 | 男 | 中国 | 北京 | 否 | 副总裁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至2023年4月18日,除安集科技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情况如下:
股票名称 | 持仓股比 |
三安光电 | 5.81% |
中芯国际(HK) | 7.55% |
华虹半导体 | 13.67% |
华润微 | 4.92% |
士兰微 | 5.82% |
芯朋微 | 6.62% |
国科微 | 9.01% |
北斗星通 | 8.56% |
国微控股 | 9.36% |
赛微电子 | 12.03% |
景嘉微 | 8.01% |
安路科技-U | 9.78% |
国芯科技 | 6.47% |
长川科技 | 6.03% |
北方华创 | 7.44% |
万业企业 | 5.00% |
中微公司 | 15.13% |
通富微电 | 13.29% |
长电科技 | 13.31% |
雅克科技 | 5.00% |
华大九天 | 8.88% |
江波龙 | 6.23% |
拓荆科技-U | 19.86% |
沪硅产业 | 20.76% |
德邦科技 | 18.65% |
芯原股份 | 6.97% |
燕东微 | 9.42% |
中电港 | 10.63% |
除上述持股情况外,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含5%)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需求而减持公司股份以及安集科技实施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安集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的持股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2023年3月2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首期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867,541股,即不超过本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5%。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减持股份预披露义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未完成的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12个月内如有增持或减持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首期基金拥有安集科技6,144,572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11.57%%,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991,4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1、因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需求,于2021年2月22日至6月18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661,904股,持股比例下降1.25%。
2、2021年6月30日,安集科技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登记工作,于2021年7月7日完成11.22万股股票归属并上市流通,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科技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减少0.02%。具体详见于2021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3、 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3月10日,首期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1,064,410股,持股比例下降2.00%。
4、2022年7月19日,安集科技完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登记工作的登记工作,于2022年7月26日完成19.2828万股股票归属并上市流通,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科技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减少0.02%。具体详见于2022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
5、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16日,首期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747,016股,持股比例下降1.00%。
6、安集科技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于2023年4月7日完成股份登记,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公司的总股本由74,701,640股变为75,974,210股。使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安集科技的股份比例被动稀释减少0.12%。
7、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8日,首期基金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447,135股,持股比例下降0.59%。
综上所述,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比例合计减少5.00%。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股份数量和比例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2020年7月22日) | 本次变动后持有数量 (2023年4月18日)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6,144,572 | 11.57% | 4,991,410 | 6.57% |
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当时总股本53,108,380股计算,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照公司现有总股本75,974,210股(含公积金转增股本)计算。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安集科技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首期基金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如下所示:
减持数量(万股) | 减持比例 | 减持期间 | 减持方式 | 价格区间(元/股) |
1,194,151 | 1.57% (根据安集科技2023年4月18日总股本计算) | 2022-11-22至2023-04-18 | 竞价交易 | 179.89至259.59 |
除上述情况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签字:
楼宇光签署日期:2023年4月1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本报告书所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4、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以下地点,以供投资者查询:
地点: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华东路5001号金桥综合保税区T6-5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上海市浦东新区 |
股票简称 | 安集科技 | 股票代码 | 68801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2幢7层718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股权激励被动稀释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6,144,572股 持股比例:11.57%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变动数量:1,153,162股 变动比例:5% 变动后持股数量:4,991,410股 变动后持股比例:6.57%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1年2月22日及2022年6月18日 方式:减持 时间:2021年6月30日 方式:股权激励被动稀释 时间:2021年11月25日及2022年3月10日 方式:减持 时间:2022年7月19日 方式:股权激励被动稀释 时间:2022年11月22日及2022年12月16日 方式:减持 时间:2023年4月7日 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 时间:2023年4月14日及2023年4月18日 方式:减持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