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10  杭可科技(688006)公司公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进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限自2019年

日至2022年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杭可科技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保荐代表人傅毅清、王东晖
联系电话0571-8511530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发行人名称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88006
注册资本431,194,394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号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十一路77号/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俞平广
实际控制人曹骥、曹政
联系人傅风华
联系电话0571-8221088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杭可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本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持续督导期间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杭可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可科技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本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责任范围内对杭可科技2021年毛利率变动情况、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变动情况、存货及跌价准备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问题2020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1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因公司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中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采取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理措

施。公司收到监管措施的决定后,高度重视其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公司及相关人员亦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实际控制人配偶短线交易问题因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曹骥于2021年10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2年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给予警告并处以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表示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切实加强自身及直系亲属对《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并及时向本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本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本保荐机构并根据本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交流;能够应本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为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了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意见

杭可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