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可科技: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杭可科技(688006)公司公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可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并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努力维护并有效保障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林林先生,男,1974年出生,浙江嵊州人,法学博士,现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入选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任浙江财经大学教师(2004-2008)、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2017)、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2017-2020),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法理法史研究会会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自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杭可科技独立董事。

徐亚明女士,女,1954年出生,现任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1982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财务与会计专业,获经济学学士;1997年获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1975至1978年9月任昆明、云南金马矿山机械厂、财务科、总账会计; 1982年7月至1987年8月,任职于四川省纺织工业厅、计财处(承担全省纺织工业成本分析及纺织简报);1987年8月至今任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副教授;其中:1991年至2005年期间曾担任会计理论教研室、财务会计教研室、财务会计系主任,自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杭可科技独立董事。。

钱彦敏先生,男,1962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8月至1995年9月,任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经济与贸易学院讲师;1995

年12月至1998年12月,任浙江大学华家池校区经济与贸易学院副教授、系主任;1996年9月至1998年7月,任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经济系研究员、加中学者交流项目访问学者;2001年9月至2012年8月,任加拿大Scotia Bank风险分析师;2004年9月至今,任浙江大学金融学院研究院研究员、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自2021年12月至今,担任杭可科技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没有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我们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保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0次董事会、5次股东大会。我们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不存在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在会议上,我们对议案材料进行了认真审议,并谨慎、独立地行使表决权,发表相关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我们对2022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参会情况具体如下:

董事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

加会议

出席次

陈林林 10 10 10 0 0 否 0

徐亚明 10 10 10 0 0 否 0

钱彦敏 10 10 10 0 0 否 0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召集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2022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 11 次会议,其中战略委员会 2 次,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次,提名委员会 2 次。我们均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积极参与讨论和审议相关议案。

报告期内,我们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作用。在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我们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为全面的调查和了解,并在必要时向公司进行问询,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并及时进行回复。在会议召开过程中,我们就审议事项与其他董事进行充分讨论,凭借自身积累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根据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发表相关书面意见,积极促进董事会决策的客观性、科学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我们对2022年度董事会的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审议的所有议案全部表决通过。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与独立董事保持沟通,我们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的管理状况、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等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为我们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2年4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租赁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租赁价格以杭州市工业厂房市场价格及租赁房屋所在地区周边同类型房屋定价标准为参考,由公司与通测通讯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此次交易条件及定价公允,

符合交易公平原则,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交易结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形。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经了解与核查,上述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规范,符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方案合理,审议流程合规。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发放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了业绩快报的披露义务。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核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聘任期间能够履行职责,按照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同意公司2022年度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核查,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业务发展等情况,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完备、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方案符合公司的经营需要和公司股东的根本利益,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信息符合真实、及时、准确、完整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框架,稳步推进内控体系建设。我们督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制度规范,保持内控体系良好运行,有效提升了公司法人治理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十二)股权激励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有关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经核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十三)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勤勉的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四) 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 年,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务报告及其他文件,持续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的完善。

2023 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要求,忠实、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林林、徐亚明、钱彦敏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