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股份: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上证公监函〔〔〔〔2024202420242024〕〕〕〕0027002700270027号号号号
关于对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根据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号)及公司相关公告,截至2021年12月2日,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锐泽投资)持有6409.9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31%。此后,锐泽投资在2021年12月3日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4,556,400股,其所持股份累计减少比例为1.15%,但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迟至2022年9月14日才在《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中披露相关事项。
锐泽投资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在持股变动比例达到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2.1.1
条、3.4.2
条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和《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予
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唐山锐泽股权投资管理中心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
以监管警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项管理制度,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引以为戒,
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务规则及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所作出的公开
所作出的公开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