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未来三年(2025-2027年)现金分红规划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要求,为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就股东回报规划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制定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与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的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若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股东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至2027年)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
2、公司利润分配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条件和比例:除下述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为正数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口径)的20%。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2)公司当年经审计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超过 70%;
(3)公司当年实现的每股可供分配利润少于 0.1 元;
(4)该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上述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第三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在拟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比例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因不符合现金分配条件、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为公司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时,可以对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有关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议案,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经详细论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现金分红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2、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机制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制定周期
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等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调整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需调整或变更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九、本规划未尽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