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胜新材: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修订稿)(2023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更新版)

http://ddx.gubit.cn  2023-09-15  鼎胜新材(603876)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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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镇江京口经济开发区)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

(修订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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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3年6月12日出具的《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9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荐人和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不加粗)《问询函》所列问题
宋体(不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楷体(加粗)对《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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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关于资金占用根据申报材料及公开资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存在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截至2021年4月,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资金及相应利息;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相关处罚认定包括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请发行人说明: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说明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占用明细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形成资金占用:

1、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金额共计11,535.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占用金额占用起始日归还日占用天数(天)是否归还本息
15,000.002018/12/142020/12/28745
25,000.002020/1/132021/4/1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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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占用金额占用起始日归还日占用天数(天)是否归还本息
31,535.002020/4/32020/12/28269
合计11,535.00

2、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最终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控股股东形成资金占用共计8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占用金额占用起始日归还日占用天数(天)是否归还本息
110,000.002020/3/122020/3/2715
27,000.002020/4/92020/6/153
310,000.002020/4/92020/6/153
43,000.002020/7/302020/9/2254
53,000.002020/9/12020/9/2221
62,000.002020/9/12020/12/24114
75,000.002020/9/12020/12/24114
85,000.002020/11/262020/12/1014
97,000.002021/1/42021/4/1399
105,000.002021/1/52021/4/1398
1110,000.002021/1/52021/4/1499
1211,000.002021/1/72021/4/1497
135,000.002021/3/22021/3/1614
合计83,000.00

3、代付工程款

公司向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支付控股股东所欠款项,形成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1,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占用金额占用起始日归还日占用天数(天)是否归还本息
11,000.002020/6/102020/12/31204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均已在2021年4月28日之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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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原合营子公司联晟新材的资金明细

2019年12月前,联晟新材由公司对其持股50%;2019年年底公司完成收购其余的50%股权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控股股东通过以下方式对于联晟新材形成资金占用:联晟新材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通过该等方式形成资金占用共计29,3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占用金额占用起始日归还日占用天数(天)是否归还本息
14,300.002018/10/232018/12/2765
25,000.002019/3/152019/6/380
35,000.002019/3/152019/12/30290
45,000.002019/3/182019/12/30287
55,000.002019/3/182019/12/30287
65,000.002019/9/122020/12/28473
合计29,300.00

上述资金占用本金在2020年末已结清,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已在2021年4月28日之前结清。

二、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及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一)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鼎胜新材)(〔2022〕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局认为,鼎胜实业、杭州轻合金、杭州旭美、杭州左岸是鼎胜新材的关联人,上述资金占用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应当予以披露。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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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遗漏,鼎胜新材也未对2020年3月1日后发生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临时公告,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四)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是否构成虚假陈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由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明确说明“鼎胜新材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前述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因此,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

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一)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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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8号》”)

根据《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

“(一)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

1、“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罚款金额较小;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的除外。??

(二)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

对于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需根据行为性质、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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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原则上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相关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但该等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所述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理由如下:

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援引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处罚中:“江苏证监局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等相关处罚金额趋近于相关罚则所规定的处罚金额下限。具体如下:

处罚 对象身份适用罚则罚则的罚款范围实际罚款金额
鼎胜 新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1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趋近于下限
周贤海上市公司实际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100万元-1,000万元150万元,趋近于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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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对象身份适用罚则罚则的罚款范围实际罚款金额
控制人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市公司董事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50万元-500万元80万元,趋近于下限

2、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理由如下:

(1)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且处罚决定中未认定该等违法情节严重《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1002065/content.shtml)中判断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标准如下:“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因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市场影响重大,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公司相关行为情节严重,亦未将相关行为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因此,公司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信息披露违法,也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

(2)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

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罚则下限,具体请参见本回复报告“三、是否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二)相关行为不构成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之“1、本次行政处罚对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趋近于规定下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结合处罚机关对于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罚款金额,可以印证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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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江苏证监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鼎胜新材、周贤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条:“《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适用本规则”,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如下:

1)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存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1年4月,发行人主动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及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此外,发行人还主动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截至2021年4月28日,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314.81万元。

2021年7月,上交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2022年4月,江苏证监局对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等情形实际适用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条“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之“(二)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相关情形,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积极因素。

2)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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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中“应当从重处罚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法规内容具体情况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不适用,发行人自查并主动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积极整改;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主动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积极向监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2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调查
3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外,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4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不适用,除该等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外,发行人和实际控制人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内均不存在其他记录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

综上,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适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且不存在任何一条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4)处罚机关未对主要责任人员作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同时,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九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初次违法并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结合上述规定,市场禁入措施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的重要处罚措施。2022年度,处罚机关江苏证监局对于多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节严重的人员作出了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被处罚主体处罚 时间违法内容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对于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
1黄锦光2022.06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中超控股未能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中超控股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对中超控股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采取5年证《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当事人黄锦光作为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资金占用、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等事项,隐瞒与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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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被处罚主体处罚 时间违法内容处罚内容处罚依据对于情节严重行为的认定
遗漏券市场禁入措施公司的关联关系,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2陈少忠2022.10陈少忠以中南文化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披露对外担保事项;陈少忠通过中南集团占用中南文化资金,并隐瞒相关情况,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中南文化因对外担保、资金占用、买卖合同纠纷等事项引发多起诉讼,陈少忠刻意隐瞒,导致中南文化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对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陈少忠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陈少忠作为中南文化实际控制人,主导、决策了公司前述三项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但就本次鼎胜新材违规资金占用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结果而言,处罚措施仅涉及警告和罚款,均未涉及市场禁入措施,可以印证处罚机关未认定该等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情形。

(5)上交所采取通报批评监管措施印证该等行为不属情节严重之情形

2021年7月,上交所发布《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周贤海??予以通报批评。”

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出现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金额巨大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市场影响恶劣”。

同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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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所受上交所的纪律处分为通报批评,并未因情节严重受到公开谴责。

(6)处罚机关后续公开信息中认为该等处罚酌情考虑了从轻因素江苏证监局于2022年5月5日在官方网站(http://www.csrc.gov.cn/jiangsu/)发布的《江苏局依法快速对鼎胜新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中明确指出:“所有当事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一周内主动缴纳全部罚款,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江苏证监局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形,将新法施行前后的多次披露违法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适用新法进行认定,并酌情考虑旧法从轻因素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罚??”,即该等处罚已经酌情考虑了旧法从轻因素,处罚机关未认定该等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7)《行政处罚决定书》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处罚范围及金额均大幅缩小

相对于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范围及处罚金额均大幅缩小,具体对比如下:

序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1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对鼎胜新材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2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对周贤海给予警告,以鼎胜新材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以鼎胜新材董事长身份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合计处以二百三十万元罚款
3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对韦敏给予警告,并处以八十万元罚款
4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对宋阳春、李香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5对王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6对陈魏新、边慧娟、宗永进、郜翀、王建明、卢春泉、许光明、许良虎、董清良、钟洁、刘菁给予警告,并各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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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相关处罚系因资金占用事项引发,与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情形无关,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等情形。

4、相关行为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

相关事项未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原因如下:

(1)因资金占用手段隐秘,公司未能及时识别资金占用风险;后续得知后,公司主动、及时地汇报并披露了相关事项

因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手段隐秘(采用供应商预付款、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以及代付工程款等方式),导致公司在按照相关内控制度履行了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仍无法准确识别相关资金占用风险,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资金占用路径适用的决策程序要求程序履行情况公司未能够准确识别相关风险的原因
1供应商预付款: 公司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供应商收到预付款后将该款项转给控股股东鼎胜集团以实现资金占用(1)购置设备应当由供应内勤审核制单、采购员签字,采购部门领导审核,经仓库审核配单签字,分别经分管设备副总和分管供应副总签字,交财务(固定资产会计)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铝锭采购应当由采购员配单,采购领导审核,经仓库审核并签字,分管供应副总签字,交财务(材料会计)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已履行(1)发行人未充分关注向供应商的预付款金额与发行人对该供应商预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且未持续跟进相关采购合同的后续执行情况,如合同未执行或者已取消但资金未退回公司的情况 (2)供应商获取发行人的预付款后,后续的资金流向信息对于发行人而言难以充分获取
2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公司或子公司签发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并背书给控股股东,后由控股股东向银行托收,形成资金占用对于临时性资金调度需求,可由资金总监根据实际需要,直接报董事长审批后,经办人员根据要求执行已履行(1)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之间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进行资金划付时,具体经办人员存在对该等非常规支付方式审核不严的情形 (2)占用资金均于当年返还;公司对于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往来发生额及余额的月对账工作执行不到位
3代付工程款: 公司借款给控股股东工程供应商,实际系用于支付控股股东所欠该工程供应商工程款项,形成资金占用由经办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凭证,部门领导签字,经分管副总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即可办理已履行(1)发行人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审批时,未实质性核查相关借款的原因及合理性 (2)借款人获取发行人的借款后,后续的资金流向信息对于发行人而言难以充分获取

如上所述,发行人已履行了当时有效的决策程序,出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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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系占用手段较为隐秘所致。天健在2020年度年报审计以及中信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了设备供应商大额款项退回及合并范围内公司对账异常等情形。针对该等异常事项,天健、中信证券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王诚、时任财务总监李香等管理层报告,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该等异常情况并成立了专项自查小组,对该等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确认相关资金占用事项的存在并及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自查,确保了相关资金占用金额的完整性。在确保资金占用金额的完整性后,发行人就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发行人独立董事进行了主动报告,并且在后续调查中积极配合,不存在对调查机关欺诈、隐瞒,亦不存在干扰、阻碍调查的情形。此外,发行人主动公告了《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等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由自查而发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并作出风险提示:“公司、公司相关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可能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实施纪律处分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相关资金占用发生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事后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并积极整改,以避免导致社会影响恶劣等严重后果,具体如下:

1)向监管机构及独立董事做专项汇报在公司进行全面自查后,发行人就控股股东鼎胜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于2021年4月向江苏证监局主动报送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自查及整改完成报告》(鼎胜新材〔2021〕19号),向江苏证监局报告了公司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及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同月主动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上交所就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措施进行了当面汇报。此外,公司还联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及天健向独立董事进行汇报,并与控股股东积极协商制定还款计划,尽快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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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归还相关占用资金并保证未来不再发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上述资金占用行为的错误和后果,截至2021年4月28日,控股股东鼎胜集团已归还占用全部资金并支付了相应资金占用利息2,314.81万元。同时,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1、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包括不要求上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不要求上市公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不要求上市公司以资金拆借、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为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等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4、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地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其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控股股东压降资金缺口,减少后续资金占用风险

控股股东压降资金缺口,减少后续资金占用风险,具体如下:

①建设资金需求

前次资金占用的原因主要系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所持杭州未来科技城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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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和轻合金产业园项目的建设资金需求,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两个项目对于资金的需求较前期已经大幅下降,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杭州未来科技城地产项目已建完,后续不存在进一步建设资金需求;第二,轻合金产业园项目目前已经明确规划的投资金额在7亿元左右,实际已经支付的金额在3亿元左右,预计后续仍将投入4亿元左右。

除上述地产开发项目外,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在开发或者明确拟开发的地产项目。

②后续资金来源

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预计未来现金流充裕,除正常银行融资外,后续资金来源具体如下:

第一,出售房产回款。杭州未来科技城地产项目尚有部分公寓及商铺未出售,按照当地同等房产出售价格测算,出售后预计可形成3.9亿元左右的回款;

第二,租金收入。鼎胜集团及其子公司旗下拥有部分房产处于出租状态,包括杭州未来科技城地产项目部分房产以及其他部分厂房等,预计2023年实现租金收入1.2亿元左右,整体现金流充裕且稳定。

第三,轻合金产业园北区项目未来收入。轻合金产业园北区项目预计2023年完工,按照当地同等房产出租、出售价格测算,完工后预计每年可实现租金收入5,000万元左右,相关房产出售可实现回款9亿元左右。

第四,上市公司分红收入。2022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上市公司分红可获得的资金为1.67亿元。假设公司未来分红金额与2022年度一致,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分红每年可获得的金额约为1.7亿元左右。

第五,其他融资情况。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鼎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票的市值约为60亿元,后续若有其他的资金需求,鼎胜集团及实际控制人也可通过股份质押等形式进行融资,无需通过资金占用的形式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实际上,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鼎胜集团已经通过股票质押的形式获得了部分流动性(累计质押数量3,141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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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阶段现金流入远大于建设资金需求,除已经披露的资金占用情形外,不存在其他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4)召开专题会议,对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强化内控水平2021年4月,针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发行人召开了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上,实际控制人周贤海认识到本次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严重性,积极配合发行人全方位进行自查、制定及完善相关制度,从上至下进行大力整改;同时,其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韦敏、李香也认识到违规资金占用问题的严重性,作为本次违规事件的主要责任者之一,愿承担相关责任,并要求全体财务人员认真学习相关制度,严格履行职责,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实际控制人周贤海已于2020年11月辞任总经理,并于2022年7月辞任董事;李香已于2022年6月辞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并于2022年7月辞任董事。

5)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①制定《资金支付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公司专门制定了《资金支付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公司各项资金支付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提请,经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管理层审批执行。通过更加明确的审批权责,有效控制公司成本费用和资金风险,保证资金安全。

②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公司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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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进一步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的整改方式。

③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为引导和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于资金占用发生后重新修订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的独立性,并善意行使控制权。

6)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具体如下:

①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采购和预付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针对材料、设备等大额采购,在财务部门审批环节先由采购会计结合岗位职责要求进行审批,若存在预付款的,全面核实相关预付款金额与公司预付款政策、整体采购量的匹配性;采购会计审批后再由财务总监进行审批,实现多重把关;

第二,采购会计每月末对当期的业务发生过程(到货情况、付款情况、来票情况)和月末预付款、应付款余额进行分析,并报告财务总监;

第三,进一步加强供应商对账,具体如下:要求主要供应商均纳入对账范围;要求主要供应商先向公司发送对账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再对供应商发送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年末向主要供应商书面发函就当期交易金额及余额进行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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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②全面加强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新型支付工具管理

公司已经明确日常经营付款时严禁采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

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

公司已经全面加强对外借款管理,后续除向部分困难员工给予少量借款外,全面禁止对外借款。

④加强大额支出管理

在日常管理中,公司将对大额的资金支出作严格的甄别,如有大额可疑资金支出,将由财务总监核查业务背景、有关合同协议,并找到具体的业务经办人员面谈,以及联系交易对方的经办人员核实,对商业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而非程序性审查,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变相出现。

⑤加强关联交易审查

公司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加强对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7)强化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①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设立了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王诚任组长,组员由财务总监、审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第一、每月复核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与鼎胜新材及其子公司的往来、是否存在其他异常资金进出情况;并关注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资金缺口及资金解决方式;

第二、每月抽查复核公司的日常付款审批是否符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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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关注付款方式是否存在华东三省一市汇票等非常规方式的资金划转;第三、每月抽查复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交易情况,关注客户是否存在超出信用期回款的情况下公司仍持续给客户发货的情形;关注是否存在提前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或者付款后长时间未到货的情形。

②强化审计部门对于资金占用的监督检查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能。为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发生,公司审计部门将密切关注和跟踪公司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况,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每月定期核查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对异常资金往来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③进一步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一直按照委员会工作规则运作,在公司内部审计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工作,加强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司的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能力。

8)专项培训及定期学习

第一,专项培训。2021年4月,持续督导机构中信证券、审计机构天健对发行人相关人员开展了关于公司规范治理及资金占用的专项培训,督促公司相关人员充分深入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则和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能力。

第二,定期学习。发行人在内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法律和财务管理培训,强化关键管理岗位的风险控制职责,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推动合规建设常态化,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关联方管理、资金支付管控等重要环节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效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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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3)公司虚假陈述造成公司股价异动程度较小

资金占用发生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持续积极与投资者沟通,向市场传达公司后续发展的潜力与积极整改的决心,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虚假陈述事项对于公司股价的不利影响,在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公司股价涨幅87.57%,具体如下:

数据来源:WIND

(4)公司后续坚持较高的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

公司作为铝板带箔行业龙头,始终坚持深耕主业,持续重视以现金分红回馈投资者。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额为51,982.97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为59,887.11万元,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年均净利润的比例为86.80%,公司现金分红比例较高,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年份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20年度--1,499.43-
2021年度9,795.4143,004.7922.78%
2022年度42,187.56138,155.9630.54%

2021-4-282021-5-82021-5-182021-5-282021-6-7

公司更正日前日至基准日股价情况(单位:元/股)

收盘价 更正日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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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现金分红金额 (含税)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最近三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年均净利润59,887.1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比例86.80%

(5)未引发大量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

截至本回复报告出具之日,仅有1名投资者以发行人虚假陈述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行人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0万元,索赔金额较低,未引发投资者集体诉讼情形,相关案件具体情况及进展如下:

序号原告被告案由案号诉请金额(万元)案件进展
1魏万城发行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023)苏01民初561号14.80已开庭未判决

(6)预计赔偿金额风险敞口较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年1月)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市场相关案例,发行人未来预计赔偿风险敞口在193.20万元至826.35万元之间,整体金额较小,具体如下:

1)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基本要素的确定

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中的关键要素包括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和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基准价等,具体如下:

①虚假陈述实施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于2018年年末开始进行资金占用,因此,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8年年报披露之日,即2019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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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虚假陈述更正日

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发行人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告》及一系列文件,主动披露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此外,公司股价在同日跌幅为6.90%,公司股价走势表明市场已经关注公司以往的虚假陈述事项。因此,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21年4月29日。

③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及基准价格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在虚假陈述揭露或更正后,为将原告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

由于发行人自虚假陈述更正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可流通部分100%,因此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即2021年6月15日。基准价格为虚假陈述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

15.13元。

2)预计赔偿风险敞口的测算

预计赔偿风险敞口的整体测算逻辑为:

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每股差额损失×预计可索赔股数×预计索赔比例,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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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格-卖出价格或基准价;第二,预计可索赔股数=股东所持流通股数-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原始股东持股数量。具体如下:

①每股差额损失的认定期间

根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在采用集中竞价的交易市场中,原告因虚假陈述买入相关股票所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已卖出的股票数量;(二)原告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的差额损失认定期间为:自实施日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买入鼎胜新材股票,在更正日2021年4月29日至基准日2021年6月15日卖出或者持有该股票产生的亏损。

②每股投资差额损失的测算

如上所述,每股差额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格-卖出价格或基准价,其中:

第一、买入价格。根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因此,在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买入并获得盈利(未造成投资损失)的股份应不予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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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卖出价格。由于无法获得所有受损股份的实际卖出价格,因此采用基准价作为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价格的近似值。自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共计487个交易日,其中348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15.13元/股,139个交易日的收盘价高于15.13元/股,收盘价高于15.13元/股的交易日的收盘价平均值为16.29元/股。因此,更正日2021年4月29日在册的股东中,在上述139个交易日中买入的股份会因更正日的信息披露而遭受亏损,每股投资差额损失=买入价-基准价=16.29元/股-15.13元/股=1.16元/股。投资差额损失的认定期间公司股价走势图如下:

数据来源:WIND

3)预计索赔股数分析

截至2021年4月29日,发行人流通股总数为433,630,196股,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原始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鼎胜集团138,704,30031.99%
2北京普润平方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64,307,10014.83%
3周贤海48,424,00011.17%
4杭州陆金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8,000,0006.46%
5北京普润平方壹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5,156,0295.80%
6江苏沿海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8,900,0004.36%

2019-4-292019-10-292020-4-292020-10-292021-4-29

公司差额损失认定时期的股价走势图(单位:元/股)

收盘价基准日股票价格(y=15.13)

7-1-2-27

7王小丽6,600,0001.52%
8江苏高投邦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05,0000.74%
合计333,296,42976.86%

数据来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上述其他原始股东已于2023年4月出具《确认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作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新材”)截至2021年4月29日的前十大股东,本公司/本人确认在2019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8日期间没有买入鼎胜新材股票,本公司/本人未因鼎胜新材虚假陈述事项遭受损失。”

截至2021年4月29日,发行人流通股数433,630,196股扣除上述股东所持股数333,296,429股,得到最大可索赔股数总计为100,333,767股。

4)预计索赔比例分析

根据风华高科(000636.SZ)案例中对因虚假陈述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的相关统计和分析:实际参与索赔的户数占符合索赔条件户数的比例最高值7.10%,平均值1.66%,中位值1.14%

5)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测算

如上所述,预计赔偿风险敞口=每股投资差额损失×预计可索赔股数×预计索赔比例,具体测算如下:

每股投资差额损失(元)最大可索赔股数(股)预计索赔比例预计赔偿风险敞口 (万元)
1.16100,333,7671.66%(平均值)193.20
1.16100,333,7671.14%(中位值)132.68
1.16100,333,7677.10%(最大值)826.35

注:如考虑扣除风险认定投资者损失的情况下,预计赔偿金额也将减少。(风险认定需根据法院相关服务机构针对每起诉讼分别确认)

出于谨慎考虑,本次测算分别采用平均值1.66%和最高值7.10%作为预计可索赔股数中实际索赔股数的比例,根据前述测算,发行人预计赔偿风险敞口为

数据来源:《关于<关于请做好风华高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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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0万元至826.35万元,整体风险可控。

(三)市场上存在众多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案例2022年以来,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并发行的案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行政处罚时间事由行政处罚情况再融资后续发行上市情况

广州浪奇

广州浪奇2021.121、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1)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循环交易乙二醇仓单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 (2)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美化报表,广州浪奇将部分虚增的预付账款调整为虚增的存货 2、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1)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广州钿融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 (2)广州浪奇未按规定披露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2021年1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浪奇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广州浪奇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3年3月15日发行上市
金字火腿2022.7未及时披露期货交易重大损失及未及时披露收到大额赔偿款: 2021年1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金字火腿决定开展生猪期货套期保值业务。2021年8月,金字火腿陆续买入生猪期货合约。2021年9月,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金字火腿期货交易员杨某将期货合约卖出平仓。截至2021年9月30日,金字火腿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510.53万元,占2020年归属于金字火腿股东净利润的92.92%。损失发生后,期货交易员杨某按照考核规定向发行人全额赔偿,金字火腿于2021年9月29日及9月30日收回了全部补偿款。但上述事项金字火腿迟至2022年1月27日在《关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进展公告》中对此予以披露2022年7月12日,浙江证监局对金字火腿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8号),决定对金字火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证监会批文,后续于2023年8月25日发行上市

(四)公司急需募集资金实现电池箔扩产以满足下游客户需求,助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

公司是国内铝板带箔行业龙头,2020年至2022年,公司铝箔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公司也是国内新能源电池箔行业龙头,2020年至2022年,公司电池箔产销量、市场占有率均位居国内第一。

伴随着下游新能源行业的持续发展,公司仍需要不断扩产以满足下游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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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2023年3月,公司及其子公司五星铝业、联晟新材与宁德时代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根据该等协议,2023年至2025年期间,公司向供应宁德时代电池箔的份额不低于其需求的50%。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正是公司电池箔扩产最重要的项目之一,公司急需通过募集资金来缓解该等项目对于流动性需求,从而为我国新能源产业的持续发力添砖加瓦。

四、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按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2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主要进行了如下核查:

1、取得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2、查阅与资金占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与江苏证监局官网的公开信息;了解存在因资金占用行为受行政处罚且成功过会并发行的市场案例;查阅2022年以来受到证监局行政处罚后仍成功发行的案例;

3、取得公司就相关资金占用事项向江苏证监局、上交所及公司独立董事汇报的材料;

4、取得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偿还的支付凭证,确认截至2021年4月28日,相关资金占用已经全部偿还;

5、取得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6、取得中信证券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相关材料以及中信证券、天健对发行人进行专项培训的材料、签到表;

7、取得设立防范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的相关文件以及该等小组实际开展工作的相关记录;

8、取得《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相关资金审批单据,确认公司内部已经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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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内部审批流程;

9、取得《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确认相关制度已经严格落实;

10、取得周贤海、李香的辞职报告及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确认相关人员辞职的真实性;

11、取得发行人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等文件,确认新增投资者诉讼情况及进展;

12、查阅了投资者诉讼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案例,测算了预计赔偿风险敞口,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出具的关于投资者诉讼赔付的专项承诺,取得了发行人前十大股东中的原始股东所出具的《确认函》;

13、取得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的借款明细表、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抵押合同或担保合同,核实是否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担保的情况;同时关注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在同一支行是否均有开户的情况,对于存在同一支行开户的进行函证确认;

14、通过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已开立结算账户清单,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清单核对;取得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银行对账单并对资金流水进行双向测试,重点关注通过华东三省一市汇票发生的资金往来,核实相关交易信息;

15、查阅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清单,获取票据台账、借款台账及相关抵押担保信息,结合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核实公司受限资产与公司银行业务是否匹配;

16、获取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预付款情况,结合各供应商当期采购情况、期后到货入库情况重新进行梳理,核实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17、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大额银行流水情况;

18、取得公司整改后的内部控制制度,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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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对公司整改后的内部控制进行控制测试,检查公司的资金支付流程是否按照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规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执行;

19、取得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确认相关结论;

20、查阅公司各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查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结合江苏证监局相关处罚认定,发行人未按规定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和2020年半年报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构成虚假陈述,但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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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总体意见

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包括补充披露和说明的事项),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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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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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长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本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确认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 诚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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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修订稿)》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 波金 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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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问询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