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股份: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5年持续督导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重大资产购买
之2025年持续督导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五月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海天股份”、“公司”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经过审慎核查,结合上市公司2025年度报告,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
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公告,查阅相关定期报告等有关文件。
目录
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 1
目录 ...... 2
释义 ...... 3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5
二、本次交易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 ...... 5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 5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 5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5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 5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情况 ...... 5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19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 19
(一)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 19
(二)上市公司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 19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 20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0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 20
(一)公司治理情况和运行情况 ...... 20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21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 21
释义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5年持续督导意见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 指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拟通过新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海天光伏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包括贺利氏中国持有的贺利氏光伏100%股权与贺利氏中国持有的对贺利氏光伏的债权、光伏科技100%股权以及HMSL持有的HPSL100%股权 |
| 海天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
| 交易对方、卖方 | 指 | 均为HeraeusHoldingGmbH旗下企业,分别为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HeraeusMaterialsSingaporePte.Ltd. |
| 标的公司、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 | 指 | 包括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HeraeusPhotovoltaicsSingaporePte.Ltd. |
| 标的资产 | 指 | 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及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的债权、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100%股权、HeraeusPhotovoltaicsSingaporePte.Ltd.100%股权 |
| 海天光伏、海天新材料 | 指 | 四川海天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海天光伏材料有限公司),是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为本次交易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
| 贺利氏中国、HCI | 指 | 贺利氏(中国)投资有限公司(Heraeus(China)InvestmentCo.,Ltd.) |
| HMSL | 指 | HeraeusMaterialsSingaporePte.Ltd. |
| 贺利氏光伏、HPTS、海天智造 | 指 | 海天智造(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 |
| 光伏科技、HPRD、海天智研 | 指 | 海天智研(上海)新材料有限公司,(曾用名: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
| HPSL | 指 | HeraeusPhotovoltaicsSingaporePte.Ltd.,现已更名为HaitianNewMaterialsSingaporePte.Ltd. |
| 控股股东、海天投资 | 指 | 四川海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 |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费功全先生 |
| 交易协议 | 指 | 公司与贺利氏中国签署的《SHAREPURCHASEANDLOANASSIGNMENTAGREEMENT》和公司与HMSL签署的《SHAREPURCHASEAGREEMENT》 |
| 交易价格、交易对价 | 指 | 本次交易中向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拟支付的交易对价,并于交割日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
| 光大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记结算公司、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 《公司章程》 | 指 |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重组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财务顾问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 报告期 | 指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该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海天新材料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收购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相关资产,具体包括:(
)贺利氏光伏100%股权及贺利氏中国对贺利氏光伏的债权;(2)光伏科技100%股权;(3)HPSL100%股权。本次交易为现金交易,不涉及股份发行及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资产的交付、过户情况
(一)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包括:(1)贺利氏光伏100%股权及贺利氏中国对贺利氏光伏的债权;(
)光伏科技100%股权;(
)HPSL100%股权。
截至2025年4月28日,标的公司均已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天新材料名下,标的股份已交割完成。本次交易完成后,贺利氏中国对贺利氏光伏的债权已由海天新材料承继。
(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向交易对方支付本次交易的全部对价。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本次交易相关各方作出的重要承诺情况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主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1)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本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公司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本公司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如有违反,本人承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在参与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披露有关本次交易的信息,并保证该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本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提供了其要求提供的全部资料,该等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提交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5、本人知悉上述承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前述承诺的行为,本人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 (2)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本公司最近三年内合法合规经营,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不存在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3、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本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5、最近三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6、本公司权益不存在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况。7、本公司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或者资金被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8、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9、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本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2、本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3、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在承诺函中关于本公司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1、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存在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违规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等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权益且尚未消除的情形。2、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3、本次交易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人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具备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本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均经合法程序产生,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部门、兼职单位(如有)所禁止的兼职情形,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2、本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年内受到刑事处罚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的情形;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3、本人最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任何诚信方面的重大违规或违约情形,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4、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股东均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5、本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情况下,本人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人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3)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之承诺 | |
| 上市公司 | 1、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2、本公司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3、本公司、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修改)》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4、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本公司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修改)》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3、本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4、本公司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修改)》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4、本人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人保证针对本次交易已采取了有效的保密措施,履行了保密义务。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机构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2023修改)》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3、本人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4、本人保证对与上述承诺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 |
| (4)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本公司/本人认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利于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本人认可上市公司实施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对本次重组无异议。 |
| (5)关于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说明 | |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 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期间,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所作公开承诺(如有)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本承诺函自本公司/本人签署之日起对本公司/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公司/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如因本公司/本人所作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因违反相关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对上市公司的该等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自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终止之日期间,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对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减持意向和计划,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在前述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期限届满后,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所作公开承诺(如有)中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并依法及时履行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也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自本次交易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本次交易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终止期间实施转增股份、送红股、配股等除权行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因此获得的新增股份同样遵守上述不减持承诺;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对本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承诺。如因本人所作的说明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因违反相关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对上市公司的该等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6)关于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的说明 | |
| 上市公司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2、交易双方接触时,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3、公司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4、公司多次告知、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5、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有关材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报备。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公司/本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3、本公司/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4、本公司/本人多次告知、提示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1、本次交易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缩小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2、交易双方接触时,本人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情人范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3、本人保证不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公开或者泄露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4、本人多次告知、提示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
| (7)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和说明 |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上市公司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 1、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上述人员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不存在持有标的公司任何股权的情况。 |
| (8)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2、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及上市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本人/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合法利益,不会谋取不当利益,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和财务上与上市公司保持五分开原则,并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不违规利用上市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维护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 (9)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相关填补措施 | |
|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1、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3、本人/本企业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以及本人/本企业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本承诺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①本人/本企业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③本次交易终止。 |
| 上市公司全体 |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若上市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本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8、本承诺至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①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③本次交易终止。 |
2、交易对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1)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 交易对方 | 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在签署时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 | |
| 贺利氏中国 |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3、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4、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5、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失信情况;6、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大额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7、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HMSL | 1、本公司系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3、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4、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5、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失信情况;6、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大额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7、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3)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 | |
| 交易对方 | 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 (4)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 | |
| 交易对方 | 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手方,确认本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关联法人指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4〕51号)第6.3.3条所规定的关联法人)。特此承诺。 |
| (5)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状况的承诺 | |
| 贺利氏中国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法拥有贺利氏光伏(上海)有限公司及贺利氏光伏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下称“标的资产”),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公司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2、本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3、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以致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4、在本次交易交割前,本公司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保持标的公司的业务正常联系,保证标的公司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5、本次交易交割之前,本公司将尽合理商业努力确保标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也未受到主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 HMSL |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合法拥有HeraeusPhotovoltaicsSingaporePte.Ltd.的全部股权(下称“标的资产”),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非经上市公司同意,本公司保证不在标的资产上设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置质押等任何第三方权利;2、本公司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不存在未缴纳出资、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标的公司历次股权变更均符合新加坡法律要求,真实、有效,不存在出资瑕疵、纠纷或潜在纠纷;3、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拟转让的标的资产的权属清晰,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可合理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以致妨碍标的资产权属转移,该等标的资产的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内部决策障碍或实质性法律障碍;4、在本次交易交割前,本公司将审慎尽职地行使标的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并承担股东责任,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正常方式经营,并尽合理的商业努力保持标的公司的业务正常联系,保证标的公司处于良好的经营状态;5、本次交易交割之前,本公司将尽合理商业努力确保标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事项,也未受到主管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
3、标的公司作出的重要承诺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1)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
| 标的公司 | 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就本次交易提供的所有资料、信息、声明、承诺、确认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副本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文件上的所有签名和印章都是真实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在签署时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关于合法合规及诚信状况的承诺函 | |
| 贺利氏光伏与光伏科技 | 1、本公司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3、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4、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5、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失信情况;6、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大额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7、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HPSL | 1、本公司系依据新加坡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进行本次交易的情形,本公司具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2、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或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任何行政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事项;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不存在公司有效存续的法律障碍;3、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4、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5、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等重大失信情况;6、最近五年内,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大额未履行承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亦不存在或涉嫌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7、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上市公司同意情况下,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资料和信息但有权机关要求披露或者向为完成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除外。在承诺函中关于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3)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承诺 | |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 标的公司 | 1、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在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2、本企业及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本次重组中交易各方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履行或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上市公司2025年度经营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总体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2.19亿元,同比增长
111.94%;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678.83万元,同比下降42.00%。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84.67亿元,较2024年底增长28.0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29.19亿元,较2024年底增长
6.42%。
报告期内,公司新能源新材料板块(包括海天新材料及通过其收购的原贺利氏光伏银浆事业部)实现营业收入176,021.90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
54.69%,海天新材料合并报表净利润803.59万元。
(二)上市公司202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2025年,公司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如下:
| 项目 | 2025年度/末 | 2024年度/末 | 同比增减(%) |
| 营业收入(万元) | 321,850.36 | 151,860.99 | 111.94 |
| 利润总额(万元) | 23,169.97 | 37,828.34 | -38.7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17,678.83 | 30,482.26 | -42.00 |
| 项目 | 2025年度/末 | 2024年度/末 | 同比增减(%)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万元) | 14,095.68 | 27,184.99 | -48.15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 -5,545.42 | 45,720.13 | -112.1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 | 291,941.52 | 274,333.79 | 6.42 |
| 总资产(万元) | 846,731.10 | 661,242.48 | 28.0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8 | 0.66 | -42.4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38 | 0.66 | -42.4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31 | 0.59 | -47.4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6.24 | 11.53 | -5.2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98 | 10.29 | -5.31 |
(三)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孙公司,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改选工作。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治理方面进行了有效管控,进一步提升了管理效率,上市公司进一步拓展了收入来源,分散整体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2025年度,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发展顺利,上市公司经营规模持续扩大,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了有效的整合管控。
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一)公司治理情况和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结构,建立与公司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规则,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公司治理。
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重组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责任和义务,实施情况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不存在重大差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之2025年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键陈姝婷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