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银河、缪蕾敏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6〕14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密尔克卫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将部分可转债募集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2024 年,公司错误支出募集 资金12,285,500.5 元用于非募投项目,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222 号,以下简称《公司债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个别对外担保未审议未披露。2020 年12 月,公司作为丙方在宁波慎则 化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的《工程项目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合同》中约定,对 乙方的所有条款经济责任提供担保。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2 号) 第9.11 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该对外担保事项未在公司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以下简称《信 披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债办法》第六十九条、 《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银河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缪蕾敏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信披办法》第 三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办法》第六十九条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银河、缪蕾敏采取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会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