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体科技: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从而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第五条 公司经营者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公司正当的捐赠意愿,要符合公益的目的,不得将捐赠资产挪作他用,必要时有权要求受赠人定期向公司通报捐赠落实情况。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促进所在地区的发展。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七条 公司按照内部议事程序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第八条 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和方式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 保护、节能减排、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对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物资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残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捐赠,按捐赠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每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审议:
(一)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不满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的,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二)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不含本数)的对外捐赠,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三)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对外捐赠,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提出捐赠申请,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申请应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五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捐赠事宜参照本制度执行,必须按第十三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六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应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证券管理部备案。
第五章 捐赠监督
第十七条 公司内控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严格按照本制度和公司内部议事规范执行,禁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悖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不满”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