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科达: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审核意见
1.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权日、授予条件、授予/行权价格、限售期/等待期、解除限售期/行权期、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禁售期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 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