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源股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628证券简称:清源股份公告编号:2026-039债券代码:113694债券简称:清源转债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并签订监管协议
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号),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477.00万元(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为49,523.00万元,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5年
月
日将上述款项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截至2025年
月
日,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5年
月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5]361Z0013号《验资报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为
700.47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9,299.53万元。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上述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6年
月
日召开第五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相关事宜。
2026年5月18日,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6年5月1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开户机构名称 | 银行帐号/资金账号 | 余额 | 备注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8114901014300204254 | 31,354.96 | /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 | 40321001040041923 | 1,691.50 | /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翔安支行 | 36070078801800000795 | 0.03 | 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
|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 6808009486 | 0.01 | 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29380100100369170 | / | 已注销 |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 129380100100389476 | 0.00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户 |
| 合计 | / | 33046.50 | / |
注1: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新港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129380100100369170)已在2025年6月销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4)。注2:因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需要,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厦门翔安支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披露的《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3)。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9380100100389476,截至2026年
月
日,专户余额为
0.00万元。该专户用于甲方将2025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中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洁斌、张桐赈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6年12月31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清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