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贵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5  ST贵人(603555)公司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监管局”)下达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1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福建监管局对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总经理林思萍、财务总监周文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志华、林思萍、周文凤:

经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贵人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476.9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5,844.30万元。4月27日,ST贵人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22年净利润更正为亏损941.3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6,936.83万元。ST贵人1月19日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ST贵人时任董事长李志华、总经理林思萍、财务总监周文凤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贵人及李志华、林思萍、周文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ST贵人及上述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根据福建监管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福建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