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普家居: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奥普家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自奥普家居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持续督导期间”)。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
法定代表人 | 霍达 |
保荐代表人 | 张阳、闫坤 |
联系人 | 张阳 |
联系电话 | 0755-82943666 |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551 |
注册资本 | 401,700,000元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1号大街210号 |
法定代表人 | FangJames |
实际控制人 | FangJames、方胜康 |
联系人 | 李洁 |
联系电话 | 0571-88177925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1月15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3年4月20日 |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64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4,001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60,855.21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12.93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4,042.28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0年1月8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6号)。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在推荐奥普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招商证券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对奥普家居及其关联方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奥普家居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奥普家居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奥普家居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奥普家居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奥普家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3、督导奥普家居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奥普家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奥普家居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6、持续关注奥普家居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年7月18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发展战略和自身业务情况,将奥普(嘉兴)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原用于年产800万平方米集成吊顶和6万台集成灶的配套设备全部变更至年产200万台浴霸和20万台通风扇的配套设备,项目投资总额由51,950万元变更为44,751.9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仍为34,061.27万元,未发生变化。保荐机构对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本次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及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发生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及时通知保荐
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安排与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的交流,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奥普家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奥普家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奥普家居的持续督导期间,奥普家居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奥普家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奥普家居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奥普家居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奥普家居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余额为187.81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费用的净额)。因截至持续督导期届满,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奥普家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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