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板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统计 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指尚未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上发布。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 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江西红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 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宣传文件前,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签发书面意见并经董事长审定后发布。需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 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 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 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行为规范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应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内容。
第十条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投资 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进行误导性陈述等。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比照本规范要求,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范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 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本规范的相关条款。如违反本规范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 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范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规范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范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二六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