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设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4修订)

查股网  2026-05-14  勘设股份(603458)公司公告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贵州省 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经营目标挂钩的原则, 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 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

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并就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 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 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 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工作 性质,以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如下薪 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发放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津贴标 准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固定津贴外,独立董事不享有 公司提供的其他报酬及福利待遇。

(二)非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计发薪酬;未在公司担 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享受董事薪酬、津贴及

其他福利待遇;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任职岗 位核定并领取相应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 取相应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 部分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是指履行岗位职责获得的年度固定薪 酬,由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同行业和同等规模企业, 按月度发放,基本薪酬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二)绩效薪酬是指根据公司当年的经营业绩及个人 业绩考核情况等获得的风险责任报酬,按各考核周期进行 考核发放,并且预留10-30%的绩效薪酬,在公司年度报告 披露且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支付,绩效考核应当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辞职、退休、解聘等原因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履职 期限、经考核确认的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因违纪、重大失职、违法违规等原因被解除职务的,公司 可根据其过错程度,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扣减未 发放的绩效薪酬,情节严重的可追索已发放的相关绩效薪 酬。

第十一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行业薪酬水 平、公司经营业绩、岗位变化等,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标准调整方案,其中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股东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 的,应当按监管要求及时披露原因及合理性说明。

第四章 薪酬追索与止付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绩 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益,并停止后续未支付薪酬、激励 收益的发放:

(一)公司财务造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财务报 告被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违法违规、 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等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经 济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业绩考核中存在数据造 假、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

(四)监管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索薪酬 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