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2  ST东时(603377)公司公告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115,176,737.30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处于审理阶段,由于北京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 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6 月,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 院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债务人”)提起诉讼, 诉讼案号为(2025)京0105 民初99375 号,公司于2025 年9 月收到法院民事裁 定书[(2025)京0105 民初99375 号],裁定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具体情况 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关于累计诉讼、仲 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130、临2025-199)。

近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京0105 民初149724 号民事传票。公司因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大连银行”)存在股权质权纠纷,原告大连银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各方当事人

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股权质权纠纷

(二)本次诉讼机构的名称及所在

机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事实及理由

1、担保主债权

公司与大连银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DLL 京 202404240007,以下简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 借款人民币壹亿壹仟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 个月,自2024 年4 月26 日至 2025 年4 月25 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计算方式为主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 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45.0 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即年利率为4.9%,利息以单利计收(日利率=年利率 /360),按借款的实际使用天数和借款余额计收。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 借款借据记载为准。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金的,自贷款本金逾期之日起计收 罚息,罚息利率为届时适用的借款利率上浮50.0%;借款人逾期不支付利息的, 自利息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贷款发放日为起息日,按月结息,结息 日为每月20 日。根据合同约定债务人应当分四期偿还主合同项下本金,2024 年 6 月20 日偿还本金200 万,2024 年8 月20 日偿还本金400 万,2024 年11 月20 日偿还本金200 万,2025 年4 月25 日偿还剩余本金10,600 万。债务人负有按 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向债权人还款的金钱给付义务。

2、股权质押担保

2024 年11 月25 日,债务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与债权人大连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DLL 京 202404240007Z04),约定: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重庆东方 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4%股权、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1.43%股权、 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0%股权为主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 编号:编号DLL 京202404240007)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4 年12 月5 日,就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1.43%股权依法办理 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登记编号:530127202412050002),出质股权数额为 22,115.00 万元/万股。

2024 年12 月13 日,就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94%股权依法办理了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登记编号:500905001125673),出质股权数额为 26,320.00 万元/万股。

2024 年12 月25 日,就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60%股权依法办理了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质权登记编号:421000202416496),出质股权数额为 5,280.00 万元/万股。

3、主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

2024 年6 月17 日,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债务人发放贷款人民币 114,000,000 元。根据借款借据记载,借款期限自2024 年6 月17 日至2025 年4 月25 日止,年利率为4.9%。

主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应付本息,经债权 人申请,2025 年6 月13 日,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载明:一、被申请执行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 限公司、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徐劲松。二、执行标的:1、借款本 金:人民币111,991,000 元;2、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24 年10 月20 日(含) 至2025 年4 月25 日(不含)止应付未付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706,433.33 元;3、 罚息:自2024 年8 月20 日(含)起至2025 年4 月25 日(不含),以逾期本金为基 数,每日按照7.35%/360 的标准计收罚息,共计人民币257,703.99 元;自2025 年4 月25 日(含)起至本金清偿之日,以欠款借款本金人民币111,991,000 元为 基数,每日按照7.35%/360 的标准计收罚息;4、复利:自2024 年9 月20 日(含) 起至全部利息清偿之日,对债务人逾期支付的利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每 日按照7.35%/360 的标准计收复利;上述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不 超过年利率24%计算,以受法律保护为限。5、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保险公 司保单保函费、担保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 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应付费用。其中,债权人先行垫付强

制执行公证费为人民币216,600 元;律师费计算标准根据申请执行人与北京市盈 科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2025 年盈京字第BJ9488 号]之约定计算。全部费用均以实际发生额及票据为依据,以受法律保护为限。

(二)本次诉讼的申请人请求

1、判令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质押的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6,320.00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 卖的价款在(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2、判令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质押的云南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22,115.00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 卖的价款在(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东方时尚驾驶学校 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 受偿权。

3、判令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质押的荆州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5,280.00 万元股权折价、拍卖或变 卖的价款在(2025)京精诚执证字第79 号《执行证书》项下确定的东方时尚驾驶 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欠付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的全部债务范围内享有 优先受偿权。

4、判令本案保全费5,000.00 元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利)

以上诉讼请求暂计为115,176,737.30 元(暂计至2025 年4 月24 日,不含复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由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存在不 确定性,最终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案件的情 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

裁外,累计新增诉讼数量为1 件,涉及本金金额为115,176,737.30 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0.37%。

五、已披露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序 号 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

法院判决被告向

原告支付逾期付 款利息(计算方式

以11,786,424.94

元为基数,自2024

年1 月5 日起按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中心公布的同

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付清

之日止);同时判

决被告负担受理

费4,765.00 元

(2025)渝

0112民初

128780号

北京东和正道公 路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东方时尚驾驶 培训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

收到一审 判决书

法院判决原告杨

照军对被告东方 时尚国际航空发

展有限公司在被

告东方时尚通用 航空股份有限公

司的13.75%股权 享有质权;判决被

告向原告支付本 金及其他费用共

计10,200,000.00 元;同时判决被告

负担受理费

43,900.00 元

被告一:东方时尚驾

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被告二:东方时尚国 际航空发展有限公 被告三(标的):东 方时尚通用航空股 司

份有限公司

1324民初 (2026)苏

2162 号

纠纷 民间借贷

收到一审

判决书

杨照军

注:1、本表“涉案金额”仅为原告/申请人主张的确定金额,包括债权金额、利息及逾 期利息、罚息等,不包含需持续计算以及暂无法确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罚息、实现 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2、若案件在一审审理中,即涉案金额为诉讼请求金额;若案件在二审审理中,即 涉案金额为一审判决金额。

六、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其他风险提示

(一)“东时转债”到期无法兑付

“东时转债”已于2026 年4 月8 日到期,公司现有货币资金无法兑付“东 时转债”本息。2026 年3 月以来,公司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及货币资金状况,多 次披露关于“东时转债”即将到期无法兑付暨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对“东时 转债”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针对“东 时转债”的后续处理,公司将在临时管理人的统筹下,力求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 最大程度保障“东时转债”持有人的权益。

(二)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公司预重整,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及临时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 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无论公司预重整是否成功、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 条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 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