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珠生态: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江苏?无锡二〇二三年五月
目录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 2
议案一 ...... 3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3
议案二 ...... 4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议案三 ...... 5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5
议案四 ...... 6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 6
议案五 ...... 7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 7
议案六 ...... 10
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 10
议案七 ...... 11
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 11
议案八 ...... 14
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14
议案九 ...... 15
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 15
议案十 ...... 16
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16
议案十一 ...... 1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 17
议案十二 ...... 21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21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席惠明先生主持,具体议程如下:
序号 | 内容 | 发言人 |
一 | 1、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正式开始 2、介绍到会者,宣布到会股东人数 3、选举计票人、监票人 | 席惠明 |
二 | 1、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7、审议《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8、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10、审议《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11、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席惠明 |
三 | 股东提问环节 | 席惠明 |
四 | 股东投票表决 | 席惠明 |
五 | 统计并宣读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 席惠明 |
六 | 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 见证律师 |
七 | 主持人进行总结并宣布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 席惠明 |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和《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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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就2022年度工作编制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陆新尧、倪受彬、李专元,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专元、陈坚、万梁浩向董事会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专元、陈坚、万梁浩、陆新尧、倪受彬)。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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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就2022年度工作编制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已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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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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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五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主要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4,785,239.07元。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4,846,427.89元,按照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6,484,642.79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2,036,797,590.45元,公司2022年度合并报表口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42,793,386.73元(备注:已扣除2021年度分红款22,304,800.00元)。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业绩、资金状况和公司未来战略发展需要等因素,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与股东回报的需求,现提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446,096,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1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4,460,96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若按截至 2022 年 12月31日的股份数为基数,本年度公司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4,409,600.00元,占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2.82%。
公司2022年度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的要求,现说明如下:
(一)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公司业务涵盖生态湿地保护、水环境治理、国储林、森林公园、矿山修复、乡村振兴建设、林碳开发管理等板块,公司目前所承接的项目以涵盖生态修复、市政园林等综合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为主。
公司承做的工程项目通常可以分为工程投标、工程施工和质量养护三个阶段,
公司在前述相关阶段均需垫付一定的资金:
1、在工程投标阶段,按行业惯例,公司需于投标时向业主单位交付投标保证金,同时在中标后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金,形成资金占用;
2、在工程施工阶段,公司需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施工成本,同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需完成工程审计才能与业主单位进行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因此通常会有较大的工程进度款和完工但未审计决算的应收账款待收取,从而形成对流动资金的较大占用;
3、由于公司的工程项目一般投资规模大、工程质量要求较高,因此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一般还包含施工合同价款 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业主单位要在工程质保期满后才予以退还,也会造成对公司流动资金的占用。此外,公司近年来开展的包含提供融资方案的EPC工程项目对公司的营运资金的充裕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对营运资金需求较大,具有资金驱动型、密集型的行业特点。
(二)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资金需求
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中标项目16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883,600,754.82元;累计新签订项目合同16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354,562,006.82元。
2022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中标项目2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00,963,300元;累计新签订项目合同6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2,158,812,138元。
公司目前在建的重大工程包括江东大道提升改造工程(滨江二路西段-河庄大道)及地下综合管廊、江东大道提升改造工程(青六路东-苏绍高速)及地下综合管廊项目(EPC)、美丽乡村建设及东江源大道(章贡区段)基础提升项目(EPC)、华宁县龙潭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与施工工程总承包(EPC)等,这些工程项目公司资金投入较大,对公司短期现金流造成了一定的压力,对公司营运资金形成了较高的要求,为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需预留一定的资金用于经营周转。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展,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也不断上升。因此,为了保证公司稳健发展,同时给股东创造更好的效益,通过留存收益筹集发展所
需资金是通行和有效的方式。公司将加快工程款项回笼及通过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金。
(三)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生态修复工程、市政道路及配套景观建设工程建设以及EPC业务营运,从而使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不断提升,并进一步保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为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预期收益良好。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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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六
关于公司2023年融资额度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对2023年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分析与预测,为保证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结算需求,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的计划授信额度将不超过40亿元,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额度将不超过15亿元。
为提高资金运用效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与各金融机构商讨有关授信及融资业务,并签署有关协议。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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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七
关于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在2022年度与部分关联方存在关联交易事项。董事会经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查,认为这些关联交易的发生有其必要性,其定价是以公司利益最大化、市场公允价格和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审议,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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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附: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1)2021年7月29日,席惠明、浦建芬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4月24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20,000.00万元。
2022年6月23日,席惠明、浦建芬与兴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兴业银行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0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20,000.00万元。
(2)2019年11月28日,席惠明、浦建芬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19年11月28日至2022年11月28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35,000.00万元。
(3)2022年1月6日,席惠明、浦建芬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1月6日至2023年1月6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72,000.00万元。
(4)2022年1月5日,席惠明、浦建芬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1月5日至2027年1月5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20,000.00万元。
(5)2021年1月29日,席惠明、浦建芬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1年1月29日至2022年1月29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0.00万元。
2022年6月9日,席惠明、浦建芬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而发生的债权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2,000.00万元。
(6)2021年2月7日,席惠明、浦建芬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1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4,000.00万元。2022年3月18日,席惠明、浦建芬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8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4,000.00万元。
(7)2022年1月4日,席惠明、浦建芬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签订《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12月13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10,000.00万元。
(8)2021年12月28日,席惠明、浦建芬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席惠明、浦建芬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公司授信(授信期间自2021年12月28日至2022年12月28日)而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20,000.00万元。
(9)2022年,公司向无锡新东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会务费132.08万元。
(10)2022年,公司向江苏东珠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并支付租金36.70万元。
此外,2022年度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为503.2万元。
议案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2023年度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席惠明、浦建芬拟继续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不超过40亿元。此外,公司拟支付关键管理人员薪酬不超过600万元。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请各位非关联股东审议,关联股东予以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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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九
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编制了《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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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十
关于确定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度薪酬采取以下方案执行:
姓 名 | 职 务 | 薪酬(万元) |
席惠明 | 董事长 | 55 |
席晨超 | 董事、总经理 | 51 |
缪春晓 | 董事、副总经理 | 33 |
李嘉俊 | 董事 | 31 |
谈劭旸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25 |
马晓红 | 董事 | 20 |
李专元 | 独立董事 | 6 |
陈 坚 | 独立董事 | 6 |
万梁浩 | 独立董事 | 6 |
曹敏伟 | 监事会主席 | 38 |
章 坚 | 监事 | 12 |
张胜佳 | 监事 | 12 |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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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现提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授权事宜包括以下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
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限售期
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日:
(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2)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3)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3、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六)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在限售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决议有效期为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九)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的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融资政策继续办理发行事宜;
(10)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对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11)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全部事宜。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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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
议案十二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各位股东: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是公司 2019至2022年度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审计期间,大华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开展审计工作,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顺利地完成了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及财务报表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公司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和完整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审计工作的业务量决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64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9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
2. 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 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成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 姓名廖家河,1999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0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3家次。
(2)签字注册会计师: 姓名冯雪,2005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3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3)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冯嵩,2001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年1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7年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家
次。
2、诚信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嵩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廖家河、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冯雪,近三年受监督管理措施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处理处罚日期 | 处理处罚类型 | 实施单位 |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
1 | 廖家河、冯雪 | 2020/11/16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神州长城股份(000569)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 |
2 | 冯雪 | 2021/3/14 | 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专员办 |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 |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情况
公司2022 年财务审计费用为 11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40 万元,合计审计费用150 万元。2021年财务审计费用为 9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35万元,合计审计费用130万元。2020年财务审计费用为 8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30万元,合计审计费用110万元。2023 年审计费用将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工作的复杂程度、所需要投入的各级别工作人员配置及所发生的时间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现请各位股东审议。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