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总院: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资 料
中国·合肥
2026年
月
目 录
一、会议通知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会议议程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三、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会类型和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 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9月10日 14点30分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E区五楼连廊无纸化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9月10日至2026年9月1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
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2.00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应选董事(1)人
2.01 尤吉 √
1、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2、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01
4、特别决议议案:1
5、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已分别于2026年7月3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6年8月24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6年7月4日、2026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予以披露。
三、 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
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
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
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
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详见
附件2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603357 设计总院 2026/9/3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办法
1. 法人股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 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等;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二)出席登记股东如参加现场会议,请按以下方式提前办
理出席登记。
1. 登记时间:本人亲自到公司登记的:2026年9月9日
上午9:30-11:30 下午:13:30-16:30;以信函、传真登记的时间:
2026年9月9日17:00前。
2.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效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不接受电话登记。传真及信函应送达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邮箱。信函上请注明“出席股东会”字样并注明联系电话。
3.登记地点及信函邮寄地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徽省合
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A403办公室)
(三)现场会议登记
1.登记时间:2026年9月10日下午13:00-13:30,13:30以
后将不再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1008号E区五楼
连廊无纸化会议室。
六、 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联系人:彭思斯 电话:0551-65371668 传真:0551-65371668
附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
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
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
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董事会进行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4.00 |
投票数
| 4.01 |
例:陈
| ×× | ||
| 4.02 |
例:赵
| ×× | ||
| 4.03 |
例:蒋
| ×× | ||
| …… | …… | |
| 4.06 |
例:宋
| ×× | ||
| 5.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投票数
| 5.01 |
例:张
| ×× | ||
| 5.02 |
例:王
| ×× |
5.03
例:杨××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如表所示:
| 序号 | 议案名称 |
| 投票票数 | |||||
| 方式一 | 方式二 | 方式三 | 方式… | ||
| 4.00 |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 | - | - | - | ||
| 4.01 |
例:陈
| ×× | 500 | 100 | 100 | ||
| 4.02 |
例:赵
| ×× | 0 | 100 | 50 |
4.03
例:蒋
0 100 200
| ×× | |||||
| …… | …… | … | … | … | |
| 4.06 |
例:宋
| ×× | 0 | 100 | 50 |
会 议 议 程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现场参会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代表股份数
三、介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出席、列席
情况
四、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介绍议案审议及表决相关事宜
五、审议会议议案
六、书面投票表决
七、统计现场表决票,并通过交易所系统统计全部表决最终
结果
八、宣读本次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九、签署会议文件
十、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结束
会 议 议 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修正案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
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
照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
|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
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
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
卖出后6
但是,证券公司因
| 包销购入 |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 购入包销 |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
|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
结果的宣布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 第七十五条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
|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 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
会议记录上签名。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
| 或者列席 |
会议的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
十年。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东或者依
|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
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 | 第八十五条 |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股东除外。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
| 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 |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
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
|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 利害关系的,相 |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 第九十二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
关系
|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
票。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
的投票结果。
|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
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自己的投票结果。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载
| 明的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权、经理层成员选聘权、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权、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权、职工工资分配管理 |
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权等,具体如下:
作报告,并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
| 订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 |
划和主业确定方案;
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 |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总经理助理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 | 第一百二十条 |
董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载明的职权,主要包括中长期发展决策
具体如下:
| (一)召集股东会,拟订公司董事会年度 |
工作报告,并向股东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四)制
| 定 |
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业确定方案;
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的方案;
|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
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分配、奖惩和考核事项;
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 (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
(十三
等;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总经理的工作;
| (十九)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稳 |
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 规划师、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
决定其薪酬分配、奖惩和考核事项;
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等;
| (十二)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决定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
和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工作报告等;
(十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七)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九)公司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维护 |
稳定、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
| 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限
| 为 |
十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
| 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期限
| 不少于 |
十年。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 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 | 第一百五十三条 |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
理
| 一 |
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顾
| 问一名,首席合规官一名,总规划师一 |
名,总经理助理
名,均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若干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公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 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报纸 | 第一百九十八条 |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 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 第二百条 |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上或者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亏
|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
股款的义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 |
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公司依照本章程规定弥补
| 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润。
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 |
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
| 处理 |
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务;
|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 日内,未 |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 第二百〇九条 |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
上或者国家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拟修订后的条款行登记。
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 |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
进行登记。
行清偿。
注:以上修订后的条款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审议。
议案二
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现将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事项汇报如下:
一、有关背景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鉴于公司董事杨晓明先生已辞去其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现由8名董事(含3名独立董事、1名职工董事)组成,现组织开展董事选举工作。本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7月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主要内容
选举尤吉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三、提请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公司选举非独立董事事项。
附件: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尤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1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管理部主管、高级主管,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阜阳至淮滨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安徽省交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部长,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天天高速公路无安段项目办公室党支部书记、主任,安徽省宣东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宣东高速公路石台至东至段项目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现任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总裁)。
除上述情形之外,尤吉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尤吉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规定的不得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尤吉先生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