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流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6  应流股份(603308)公司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修订情况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五)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8、股权激励计划;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六)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一十条独立董事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二)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四)独立董事应就以下问题发表其独立意见: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2、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3、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4、公司对外担保事项;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公司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审计委员会会议。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等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上述修订、制定的相关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六日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通过。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