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尚节能: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发行名称 2023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资金总额 51,940.00 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 46,058.01 万元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2023 年4 月12 日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 情况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并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20,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该额度自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保荐人就上述事项均已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司于2026 年4 月29 日召开第二届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相关财务人员办理相关开户事宜,同意公司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开立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序号 账户名称 资金用途 开户银行 账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江苏恒尚节能科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有限公司无锡锡山
技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上述账户仅用于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会 用于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 山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 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651101040013052,截至2026 年4 月30 日,专户余额为0 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 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黎、黄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 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 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 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恒尚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