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检集团: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要求和《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实际情况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本次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同意该事项并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