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曙光: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查股网  2026-03-20  中科曙光(603019)公司公告

目录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 1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 3议案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4议案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5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 5

(二)发行规模 ...... 5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5

(四)债券期限 ...... 5

(五)债券利率 ...... 5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6

(七)转股期限 ...... 7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7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8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 9

(十一)赎回条款 ...... 9

(十二)回售条款 ...... 10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 11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1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1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12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4

(十八)担保事项 ...... 15

(十九)评级事项 ...... 15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 15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 15

议案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16议案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17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 18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 19

议案七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20

议案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21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 2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25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软件园36号楼会议室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会议出席情况。

二、审议以下议案:

序号

序号名称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发行规模
2.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债券期限
2.05债券利率
2.06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转股期限
2.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2.0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2.11赎回条款
2.12回售条款
2.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2.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8担保事项
2.19评级事项
2.20募集资金存管
2.21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7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股东就以上议案相关问题的提问。

2、推举现场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3、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对会议议案投票表决。

4、统计现场投票结果。

三、现场会议结束,等待网络投票结果。

四、统计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五、宣布本次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结果及股东会决议。

六、律师发表对本次股东会的见证意见。

七、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会会议结束。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各股东请按照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和登记方法办理参加会议的手续(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科曙光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证明文件不齐或手续不全的,谢绝参会。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三、为保证会议效率,股东提问发言将在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审议后进行。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在发言议程进行前到发言登记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将根据会议登记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四、股东发言、提问时间为30分钟。股东发言或提问应与本次股东会议题相关,简明扼要,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3分钟。

五、公司股东会实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记名投票表决。请现场投票的与会股东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六、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遵守会场秩序,谢绝个人录音、拍照及录像,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议案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对照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相关资格和条件的要求,并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方案,以下子议案需逐项审议: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该等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的可转债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5)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若公司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此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方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指转股数量;V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后,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

1)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2)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首个付息日前,指从计息起始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首个付息日后,指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

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若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本次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本次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三)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五)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

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十六)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3)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遵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债券受托管理人依受托管理协议约定所从事的受托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次债券持有人承担。债券受托管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行为,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追认的,不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发生效力,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自行承担其后果及责任;

(6)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如债券受托管理人根据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对公司启动诉讼、仲裁、申请财产保全或其他法律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应当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各类保证金、担保费,以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因按债券持有人要求采取的相关行动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或支出),不得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其先行垫付;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本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本次可转债本息;

(5)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6)担保人(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的,受托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提议人书面回复是否召集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召集会议具体安排或不召集会议的理由。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

(3)可转债受托管理人;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5、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其约束。

(十七)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0.00万元(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面向人工智能的先进算力集群系统项目350,000.00350,000.00
2下一代高性能AI训推一体机项目250,000.00250,000.00
3国产化先进存储系统项目200,000.00200,000.00
合计800,000.00800,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项目投资总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评级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二十)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三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四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公司编制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七

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八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公司编制了《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所登载的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议案九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安排,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发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评级安排、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批准、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申报文件和其他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3.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并与之签署相关协议,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全权回复证券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

4.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并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5.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上市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事宜;

7.在遵守届时适用的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有关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且不允许授权的事项,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和市场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回售、转股相关的所有事宜,并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代表公司做出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必需、恰当和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上述各项授权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授权议案之日起计算。若在上述有效期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注册,则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整个存续期间。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提案人: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