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20  招商轮船(601872)公司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 5 月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 决[2026]14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2021 年至2023 年,招商轮船全资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集运)存在将部分航次预估收入作为收 入确认金额、跨期确认部分航次收入、共同投船和舱位互换业务错 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等会计差错。2022 年至2023 年,中外运集运存 在未计提增值税免抵税额对应形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未将租入的集装箱船及房屋建筑物确认为使用 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等会计差错。受中外运集运上述会计差错影响, 公司2021 年年报、2022 年和2023 年半年报、年报披露的财务报告

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 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认真汲取 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控与规范治理,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该《决定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公司将继 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