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了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2023年2月2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12号)。2023年3月10日及2023年5月31日,公司分别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92号)及《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36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收到《问询函》后,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逐项落实,并根据相关要求对《问询函》回复进行披露,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及2023年7月7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的《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及相关公告文件。
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受财政部处罚暂停经营业务2个月,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上交所提交了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止审核的请示。同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系统通知,同意公司中止审查申请,中止时间不超过3个月。
公司本次申请中止审核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
尽快向上交所申请恢复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