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电气: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本制度经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内容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在辖区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牵头舆情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配合,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及其处理情况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官网、公司官方公众号、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整理、核实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法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各方关于
舆情的疑问、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方系统运作,妥善处理各类舆情事项,维护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法务部,证券法务部及时核实信息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如为重大舆情或存在潜在风险,应当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必要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四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法务部和公司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降低舆情负面影响,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向投资者传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舆情负面影响扩散;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人员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内部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