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君正集团(601216)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3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30074389683XQ。第二条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为乌海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乌海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5030074389683XQ。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任。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方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执行。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有权视损失大小、风险大小、情节轻重决定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财务资助。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公司另行通知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应当以网络投票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主持。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1股份享有1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协商提名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协商提名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1、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2、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3、由公司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提出后,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或其他职工组织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1、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出非职工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 2、由公司监事会确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3、职工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或其他职工组织提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候选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在召开的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本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1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措施,期限未满的;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1任职结束后2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其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程,对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事项进行规定,并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议权限的确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挂号邮件方式、传真方式、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口头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以传真通讯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以传真通讯方式表决。书面记名投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直接送达; (二)以邮件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直接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7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送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以第1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未经董事会
时、公平。未经董事会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许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法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法定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法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法定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乌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乌海市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1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公司章程(2023年4月草案)》。

二、《公司章程》相关附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附件进行了梳理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审议生效
1《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