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17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梁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规模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涉及的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6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赵艳灵,于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丽蓉,于2000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12月开始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19年1月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刘璐,于1994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3年4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4年3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0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
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审计费用185万元,其中:财务报表审计140万元,内部控制审计45万元。审计费用系按照其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计算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2022年度审计费用(包含内部控制审计)185万元,较2021年度审计费用增加20万元。
公司2023年度审计费用尚未确定,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因素,并结合公司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审计工作量、参考审计服务收费的市场行情,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费,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所需的从业资质、经验及专业能力,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近年来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方面的充分了解和审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恪尽职守,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工作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在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