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能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本保荐人”)作为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能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本次苏能股份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苏能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88,888,88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6.18元,并于2023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注册资本由6,200,000,000.00元变更为6,888,888,889.00元,股份总数由6,200,000,000股变更为6,888,888,889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情况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承诺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
权利限制情形。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承诺期限36个月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收盘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本公司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且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如本公司未履行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予以赔偿;若未按照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依法赔偿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至赔偿承诺履行完毕不得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如有)。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期情况
截至2023年6月26日收盘,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6.1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 与公司关系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万股) | 原股份锁定 到期日 | 现股份锁定 到期日 |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直接持股 | 528,284.0303 | 2026.3.29 | 2026.9.29 |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
公司相关股东已遵守IPO申报时出具的承诺,就公司股价存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的事项自愿延长6个月股份锁定期。公司相关股东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徐矿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沙 伟 王德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