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查股网  2026-04-30  中泰证券(600918)公司公告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公司分红透明度,兼顾公司现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的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规划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外部融资环境、股东对于分红 回报的意见和诉求等因素,致力于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 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 稳定性。

二、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重视对投资者,尤其 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增加公司股利分配 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 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董事的意见和股东的期望, 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 上以及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资 本公积金为正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资金情况提议公司进行年度或中 期现金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包括年度分配和中期分配)应不 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根据相关规定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部分)的百 分之二十。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可以调整现金分红比例:(1)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发生变化或调整时;(2)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出现预警时;(3)公司经营 状况恶化时;(4)董事会建议调整时。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股本规模,充 分考虑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因素。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定。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 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者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 会审议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 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 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三)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 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 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 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 过,并且相关股东会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四、生效及其他

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规划未尽 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