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仔细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听取公司董事会情况介绍以及向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的基础上,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冉兴同志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等材料,认为胡灵红具有担任公司总经理,冀胜利、李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质,不存在《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二、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