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中企华评报字JG(2022)第0013-01号

http://ddx.gubit.cn  2023-06-26  中航重机(600765)公司公告

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眼责任公司减资所涉及的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企华评报字JG(2022)第0013-01号(共一册,第一册〉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度、2021年度、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的财务报表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号分别为大华审字[2021]280040号、大华审字[2022]280121号和大华审字[2022]0018536号。4.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本次评估的委托人为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被评估单位为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是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或依赖。

二、评估目的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为此需要对评估基准日时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此事项,于2022年6月28日下发了关于中航重机拟向安大公司通过减资方式持有贵阳安大宇航材料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2期)、于2022年7月18日下发了关于中航重机通过减资提升中航检测法人层级和理顺产权关系的议案《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期)、于2022年

日下发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决定》;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下发了《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安锻董[2022]30号);贵州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下发了《关于对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通飞规划[2022]46号)。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评估对象是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二)评估范围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企业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截止评估基准日,被评估单位账面未记录的专利共90项,其中发明专利

项,实用新型

项。专利权人均为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

4.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

月》,报告号为大华审字[2022]0018536号,审计报告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四、价值类型根据评估目的,确定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经济行为分析,本次评估对象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本报告评估基准日是2022年06月30日。确定评估基准日主要考虑经济行为的实现、会计期末因素,选择距相关经济行为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日期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一)经济行为依据1.《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

期,2022年

日);

2.《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13期,2022年

日);

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决定》(2022年

日);

4.《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安锻董[2022]30号);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拟向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减资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5.《关于对贵州安大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通飞规划[2022]46号);6.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与委托人签订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二)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6号发布,财政部令第97号修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号,国务院令第

号修订);1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号);

12.《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通知》(国资办发〔1992〕

号);

1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

14.《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