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查股网  2026-08-25  山西焦化(600740)公司公告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保证上述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 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部是内幕信息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 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开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与相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以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 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责;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其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 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 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 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 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 认。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 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 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 十五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 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 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 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 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公司应当督 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要求,按程序 履行内幕信息报告义务,同时根据本制度做好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包含 配偶、子女和父母)由于个人相关情况信息发生变化的,上述人员应 及时将变化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部相关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应当在知 晓相关情况后及时更新留存信息,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要求在系统专区进行上述信息的填报更新。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 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外部使用人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包括相关财务数据),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 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将保密义务及 责任告知上述相关人员,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二十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正当理由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六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 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 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西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公司将依据有 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若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表》、《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保密协议》等配套文 件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部根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山西焦 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