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通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5-04-29  亚通股份(600692)公司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舆情管理工作。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处理各类舆情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设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有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并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与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秘室安排专人负责定期收集并汇总相关舆情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监管规则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九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定期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要求做出相应反应及处理。

第十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一条加强对公司官方社交媒体账号管理,严格把关对外传播内容,对官方社交媒体账号发布内容进行严格审核,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内容传播,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面对、积极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主动面对、积极承担,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以及董秘室工作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必须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必须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进行风险等级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应当根据监管规则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重大舆情的处置: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长可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董秘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监控舆情变化对上市公司股价的影响,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递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辑、伪造、发布、传播公司虚假或不实以及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和信息平台,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纪依规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泄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

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秘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