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刚泰1: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02证券代码:400097 证券简称:R刚泰1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06刑初16号收到日期:2025年4月7日判决日期:2025年3月21日作出主体:其他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措施类别:其他 刑事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 | 类别 |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
魏成臣 | 董监高 |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代)、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代) |
徐景琪 | 董监高 | 董事、副董事长 |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近日,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浙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魏成臣犯合同诈骗罪,判决徐景琪犯合同诈骗罪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景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五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魏成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刑事处罚不涉及公司,与公司无关。
在收到上述刑事判决前,公司生产经营已陷入停滞状态,魏成臣、徐景琪被作出刑事处罚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进一步的重大不利影响。同时,根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二人不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2021年8月、2022年6月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继辞职后,由魏成臣代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职责。自2023年4月以来,公司无法与魏成臣先生取得联系,鉴于魏成臣先生主要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主管财务工作,其失联后公司也一直无法指定新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公司无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公司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也无法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
公司暂未找到合适人员接替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暂未找到合适人员接替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浙06刑初16号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