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通3:重整计划草案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
二〇二五年三月
目录
前 言 ...... 6
摘 要 ...... 8
第一部分 航天通信基本情况 ...... 10
一、 工商注册登记概况 ...... 10
二、 股东及持股情况 ...... 10
三、 退市和转板挂牌情况 ...... 11
四、 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 11
五、 资产情况 ...... 12
六、 负债情况 ...... 12
七、 偿债能力分析 ...... 13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 15
一、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 15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 15
三、 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 15
四、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 15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 17
一、 债权分类 ...... 17
二、 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 17
第四部分 经营方案 ...... 21
一、 资产处置方案 ...... 21
二、 经营方案 ...... 21
第五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 25
一、 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 25
二、 重整计划的批准 ...... 26
三、 重整计划的效力 ...... 26
四、 重整计划的变更 ...... 26
五、 重整计划的解释 ...... 27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监督 ...... 28
一、 重整计划的执行 ...... 28
二、 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 29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 30
一、 偿债资源的分配 ...... 30
二、 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 31
三、 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 32
四、 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 32
五、 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的延续 ...... 33
六、 破产费用的清偿 ...... 33
七、 共益债务的清偿 ...... 34
释 义
除非本重整计划草案另有明确所指,下列名词的含义为:
《企业破产法》 | 指 |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
《民法典》 | 指 |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公司法》 | 指 |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破产审判会议纪要》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 指 |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杭州中院 | 指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航天通信”或“债务人”或“公司” | 指 |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临时管理人 | 指 | 杭州中院指定的航天通信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
重整受理日 | 指 | 杭州中院裁定受理航天通信重整之日,即2024年12月27日 |
管理人 | 指 | 杭州中院指定的航天通信管理人 |
怡程酒店 | 指 | 杭州怡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科工集团 | 指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
债权人 | 指 | 依法对航天通信享有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预重整方案 | 指 |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 |
重整计划草案 | 指 |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并提交杭州中院及债权人会议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
重整计划 | 指 | 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出资人 | 指 |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持有航天通信股票的全体股东 |
股权登记日 | 指 | 航天通信就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出资人进行资格登记当天 |
股转公司 | 指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
中证登北京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 | 指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对特定的建设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
有财产担保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
《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 指 | 提交航天通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 |
变价资产 | 指 | 《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及《重整计划》列入拟处置资产范围的航天通信非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 |
职工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
税款优先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不包含重整受理日前因欠缴税款而产生的滞纳金、罚金 |
普通债权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劣后债权 | 指 |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
待定债权 | 指 | 已向管理人申报,但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及未决诉讼仲裁、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管理人尚无法出具审查意见的债权 |
破产费用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 指 |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含重整期间航天通信因持续经营而产生的所有债务 |
评估机构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资产组合清算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5〕86号) |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 指 |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模拟破产清算条件下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坤元评咨〔2025〕18号) |
评估清算价值 | 指 | 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以2024年12月27 日为基准日,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债务人财产在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评估价值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本重整计划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 |
日 | 指 | 自然日 |
前 言航天通信成立于1990年6月,系国防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信息通信产业、航天防务、特种车等业务,航天通信于1993年9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原证券代码600677。2021年3月18日,航天通信股票终止上市。2021年9月6日,航天通信在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及退市板块挂牌交易,证券简称航通3,证券代码400098。受宏观经济下行以及公司自身融资过重等因素叠加影响,航天通信目前面临流动性资金严重紧缺、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等问题,已陷入严重的经营及债务危机。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二○二三年度)》(信会师报字[2024]第ZG20423号),截至2023年12月31日,航天通信(本级)资产合计1,926,583,232.90元,负债合计2,718,049,479.34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91,466,246.44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3,470.51万元,净利润-56,521.0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324.28万元。
2024年7月30日,怡程酒店以航天通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杭州中院申请对航天通信进行预重整。2024年9月11日,杭州中院决定受理怡程酒店对航天通信的预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临时管理人。2024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裁定受理航天通信重整案件,并于2025年1月2日指定管理人。 航天通信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相关工作得到了杭州中院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航天通信预重整及重整受理的审查到预重整及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推进,杭州中院对各个环节均严格把关,并在重大事项上给予指导,确保预重整及重整程序依法合规开展,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预重整和重整期间,航天通信、临时管理人及管理人在杭州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依法履职,做好与预重整和重整相关的各项工作,包括债权受理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财产调查、专项审计、委托资产评估、与债权人沟通、预重整方案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论证和制作等。尽最大努力避免航天通信破产清算,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各方主体利益共赢。
根据预重整及重整工作的进展以及航天通信的实际情况,基于预重整方案,航天通信在管理人的协助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期上市公司、退市公司预重整、重整案件的经验和做法,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现提请债权人会议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提请出资人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项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审议、表决。为及时清偿债务并使债务人早日脱困,恳请债权人、出资人积极支持本重整计划草案。
摘 要本重整计划草案旨在通过重整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航天通信的脱困重生,改善其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为便于各位债权人全面、快速了解本重整计划草案,现摘要如下:
一、重整完成后,航天通信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不变,仍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以航天通信521,791,700股总股本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10.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27,531,409股。转增后,航天通信总股本将增至1,049,323,10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转增的527,531,409股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用于分配给航天通信的债权人以抵偿债务,如有剩余股票的,将予以注销或处置变现并在支付必要费用后用于补充航天通信流动资金。
三、税款优先债权不作调整,由航天通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按如下方案清偿:
1.变价资产如在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300日内完成变价处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就建设工程变价所得价款为限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为限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计息。
2.变价资产如在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300日内未完成变价处置的或者资产未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就《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应建设工程评估清算价值为限留债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就《资产评估报告》中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为限留债清偿。超过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1)留债期限:三年。未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资产所担保的债权,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次日起满三年,并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次日起开始计息。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资产对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或有财产担保债权,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第301日起满三年,并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第301日开始计息。
(2)留债利率:留债利率按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90个BP确定,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 360 天计算。
(3)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按照如下方案清偿:
1.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债权人有权在如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
方案A: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23.94股航天通信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4.18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完成后,视为该等债权获得100%清偿。
方案B:以按比例现金清偿方式清偿。每户债权人以其享有的普通债权额,按照35.853%的清偿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现金清偿,剩余部分予以豁免。
六、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偿债资源。
七、待定债权将根据各类债权的性质、债权申报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经审查确定后按本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第一部分 航天通信基本情况
一、工商注册登记概况
航天通信成立于1990年6月11日,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112055,注册资本为52,179.17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忠荣。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航空器部件的维修、停车业务(限下属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通信产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通信产品开发,通信工程、通信设备代维,计算机网络服务(不含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轻纺产品及原辅材料、轻纺机械、器材设备及配件、针纺织品、百货、化工产品及原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纸、纸浆、木材、橡胶、农产品(不含食品)、工艺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进出口贸易,实业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经营(经审批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讯设备、家用电器、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医疗器械(限国产一类)、制冷设备、汽车零部件、电站设备及辅机、液压件、印刷电路板、工具模、环保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仪器仪表的修理,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工程设计以及硬件销售、维修,计算机系统集成,楼宇智能化系统、电子监控设备及系统、安全技术防范工程、防雷工程的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仓储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水电安装及维修,航天产品、航空航天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航天配套产品的研制、销售,航空器部件的设计、销售,技术咨询服务,设备租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众创空间经营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东及持股情况
根据《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24年9月30日,航天通信总股本为521,791,700股,在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完成确权登记的股东总数为6,592户,公司前十大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1 | 科工集团 | 297,183,827 | 56.9545% |
2 | 高凌云 | 2,000,000 | 0.3833% |
3 | 徐园园 | 1,857,940 | 0.3531% |
4 | 肖宏 | 1,650,000 | 0.3162% |
5 | 王建良 | 1,600,000 | 0.3066% |
6 | 张龙福 | 1,492,000 | 0.2859% |
7 | 肖睿涵 | 1,350,000 | 0.2587% |
8 | 魏东 | 925,700 | 0.1774% |
9 | 纪彦禹 | 906,960 | 0.1738% |
10 | 颜云志 | 852,000 | 0.1633% |
小计 | 309,818,427 | 59.3758% |
截至2024年9月30日,科工集团持有航天通信297,183,8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6.9545%,为公司控股股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科工集团100%股权。
三、退市和转板挂牌情况
航天通信于1993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原股票代码600677,原证券简称“*ST航通”。2021年2月19日,航天通信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申请》。2021年2月24日,航天通信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受理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申请的通知》(上证函【2021】35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航天通信股票主动终止上市的申请,2021年3月18日,航天通信股票被终止上市并摘牌。
股票终止上市后,航天通信委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航天通信在股转公司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2021年9月6日,航天通信在股转公司代为管理的两网和退市公司板块挂牌转让,股票简称为“航通3”,股票代码为400098。因航天通信正在进行破产重整工作,目前股票暂停转让。
四、预重整及重整情况
2024年7月30日,怡程酒店以被申请人航天通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对航天通信预重整申请。
2024年9月11日,杭州中院作出(2024)浙01破申147号《决定书》,受理怡程酒店对航天通信的预重整申请。同日,杭州中院作出(2024)浙01破申147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航天通信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12月9日,怡程酒店以被申请人航天通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杭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
2024年12月27日,杭州中院作出(2024)浙01破申1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航天通信重整案件。2025年1月2日,杭州中院作出(2024)浙01破206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团队担任航天通信管理人。
2025年1月20日,杭州中院作出(2024)浙01破206号《复函》,许可航天通信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于同日作出(2024)浙01破206号之一《决定书》,准许航天通信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五、资产情况
(一) 账面资产情况
根据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受理日资产负债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天平专审[2025]0125号),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4年12月27日,航天通信(本级)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657,269,799.61元,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应收款等构成。
(二)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27日,假定清算状态下,航天通信全部资产的评估清算价值为1,375,771,420.15元,主要包括长期股权投资797,145,922.80元,投资性房地产420,243,116.32元,固定资产45,021,771.63元,国有土地使用权27,638,900元等。
六、负债情况
(一) 债权申报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航天通信共有1,784户债权人申报债权(另有4户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撤回债权申报),申报债权金额合计3,160,413,806.21元。其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户,申报金额合计13,925,089元;有财产担保债权4户,申报金额合计1,135,320,121.09元(其中优先债权金额503,902,630.61元,普通债权金额631,417,490.48元);税款债权1户,申报金额合计68,371,653.34元(其中税款优先债权金额25,629,478.01元,普通债
权金额42,742,175.33元);普通债权1,778户,申报金额合计1,942,796,942.78元。
(二) 债权审查情况
截至2025年2月28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共1,752户(不含30户审查确认金额为0元的债权人),审查确认金额2,604,340,286.10元,其中包括有财产担保债权502,074,080.29元,普通债权2,093,858,848.77元,劣后债权8,407,357.04元。
(三) 职工债权调查结果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职工债权包括欠付职工的工资、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及公积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债务人陈述及管理人调查,截至重整受理日,航天通信暂不存在欠付职工债权的情形。如后续管理人调查发现存在职工债权的,管理人将对调查确认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
(四) 待定债权
因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及未决诉讼仲裁、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债权人已申报但管理人尚无法确认其金额而暂缓确认的债权共涉及2户,待定债权金额为82,296,742.34元,其中涉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1户,金额为13,925,089元;税款债权1户,申报债权总额68,371,653.34元,其中税款优先债权25,629,478.01元,普通债权42,742,175.33元。
七、偿债能力分析
(一) 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27日,如航天通信破产清算,假定其财产均能按照评估清算价值处置变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建设工程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有财产担保债权,建设工程和担保财产变现金额超过建设工程优先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部分以及其他财产变现所得在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职工债权、税款优先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前述清偿顺序下,航天通信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为35.853%。
(二) 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
如果航天通信破产清算,航天通信及下属公司重整受理日至最终处置变现期间的损益差异、航天通信及下属公司变价资产实际变价所得价款与评估清算价值存在差异等原因,会导致实际清偿率变化。另外,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漫长,在清算过程中所涉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均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航天通信在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实际清偿率与《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测算的清偿率可能会存在差异。
第二部分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航天通信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和经营风险。如果航天通信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资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航天通信,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作出努力,共同分担航天通信重生的成本。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拟对航天通信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航天通信出资人组由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持有航天通信股票的全体股东组成。股权登记日至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因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出资人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承继方及/或受让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 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航天通信总股本为521,791,700股,以总股本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
10.11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527,531,409股。转增后,航天通信总股本将由521,791,700股增加至1,049,323,109股(最终转增的准确数量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二) 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航天通信转增的全部股票不向原股东分配,而是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以4.18元/股的价格用于抵偿航天通信的部分债务,如有剩余股票的,将予以注销或处置变现并在支付必要费用后用于补充航天通信流动资金。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后的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航天通信原有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航天通信的资产负债率将较大幅度降低,同时随着债务风险、经营困境的化解,航天通信的基本面得到改善,重回
良性发展轨道。在此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航天通信股票价值得到有效夯实,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 债权分类、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航天通信债权将分为职工债权、税款优先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四类。同时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将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列为劣后债权。
(一) 职工债权
经调查,截至 2025年2月28日,航天通信暂无欠付职工债权。
(二) 税款债权
截至2025年 2月28日,经管理人审查暂缓确认税款债权的申报金额为68,371,653.34元,其中税款优先债权25,629,478.01元,普通债权42,742,175.33元。
(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
截至2025年2月28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为502,074,080.29元,暂缓确认的金额为13,925,089元。
(四) 普通债权
截至2025年2月28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093,858,848.77元。
(五) 劣后债权
截至2025年2月28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清偿顺序在普通债权之后的劣后债权金额共计8,407,357.04元,主要为债务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债权调整及受偿方案
(一) 税款优先债权受偿方案
税款优先债权由航天通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及有财产担保债权的调整与受偿方案《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人就特定建设工程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企业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就担保财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在《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表决通过且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管理人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变价资产进行变价处置,以变价处置所得价款对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具体如下:
1.变价资产如在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300日内完成变价处置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就建设工程变价所得价款为限优先受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就担保财产变价所得价款为限优先受偿。未能受偿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方案受偿。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计息。
2.变价资产如在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300日内未完成变价处置的或者资产未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就《资产评估报告》中对应建设工程评估清算价值为限留债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就《资产评估报告》中担保财产评估清算价值为限留债清偿。超过部分按照普通债权清偿。
(1)留债期限:三年。未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资产所担保的债权,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次日起满三年,并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次日起开始计息。列入变价资产范围的资产对应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债权或有财产担保债权,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第301日起满三年,并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的第301日开始计息。
(2)留债利率:留债利率按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90个BP确定,日利率按照前述留债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
(3)还本付息方式:留债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4)担保方式:留债期间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担保财产担保的范围为留债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 普通债权调整与受偿方案
1.债权金额5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部分
以债权人为单位,每户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债权部分,由航天通信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清偿。
2.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部分
对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部分,债权人有权在如下两种方案中选择一种获得清偿:
(1)方案A: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
对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即每户普通债权人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23.94股航天通信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4.18元/股。每户普通债权以此计算所得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的,则向上取整,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最终以中证登北京分公司根据其业务规则处理为准)。按照上述清偿方式完成清偿后,视为该债权100%获得清偿。
(2)方案B:以按比例现金清偿方式清偿
对每户债权人债权金额50万元以上的部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按照
35.853%的清偿率按比例现金清偿,剩余部分予以豁免。按照上述清偿方式完成清偿后,航天通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特别说明:方案B中35.853%的清偿率虽以航天通信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测算清偿率为基础,但鉴于前文所述,该测算清偿率与实际清偿率可能存在差异,而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假定清算状态不再发生,因而在重整计划生效后,方案B中35.853%的清偿率为固定比例,不因航天通信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损益差异、资产实际变价所得价款与评估清算价值存在差异、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变化等因素作出任何调整。
(四) 劣后债权
本重整计划中,劣后债权不予清偿,不占用偿债资源。
(五) 待定债权受偿方案
对于债权确认条件未满足、涉及未决诉讼仲裁、需进一步补充证据材料等原因导致的待定债权,将根据各债权的性质,依照债权申报金额或管理人合理估算的金额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依法确认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式予以清偿。
(六) 偿债资源来源
本次重整中,航天通信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并根据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权所需的偿债资源,将通过如下方式筹集:
1.除自有资金外,航天通信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资金将通过经营收入、资产处置变价款、向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关联公司等)借款等方式筹集。在向第三方借款时,航天通信将根据债权人要求以相应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为前述借款设定抵质押担保;
2.执行本重整计划所需的股票将通过实施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所转增股票的方式筹集。
(七) 债权人对其他连带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追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受偿率受偿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或在按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清偿率受偿后,就未获清偿的债权部分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索,但债权人的合计受偿金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
相关债权人实际受领偿债资源前,应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说明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明细,管理人将在其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向其进行清偿。
第四部分 经营方案
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之后,航天通信将以重整为契机,聚焦主业,优化资产结构;立足于现有核心业务,加强精细化管理,降本增效;优化市场、技术领域价值实现,从根本上改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能力,使航天通信成为经营稳健、运营规范、业绩优良的公司。
一、资产处置方案
为聚焦航天通信主业,优化资产结构,航天通信拟对如下资产进行处置,经航天通信与管理人协商,主要拟处置的变价资产如下:
序号 | 资产名称 |
1 | 浙江信航支付有限公司49%股权 |
2 | 易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8%股权和债权 |
3 | 杭州市解放路138号航天通信大厦 |
4 | 杭州市康锦苑5套住宅 |
5 | 杭州市滨江区华龙坊2套住宅 |
6 | 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1907室房屋 |
7 | 沈阳航天城 |
8 | 上海市肇嘉浜路108号房产 |
对于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1幢的商业用房所涉权益,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变价资产范围可由航天通信和管理人根据变价资产的处置进展情况,结合执行重整计划的资金需求等因素进行调整。
为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管理人本着依法合规、高效有序的原则,根据航天通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依法处置,变价所得价款在扣除相关税费、评估费等实际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优先债权,如有剩余,将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其他债权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二、经营方案
(一) 总体定位
航天通信将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强化理论指导实践、深入学习方法论、增强政治敏锐性、发扬航天精神,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
发展理念、适应新发展格局,强化党的领导、聚焦主责主业、履行强军首责,落实科工集团“政治忠诚、装备可靠、技术领先、治理现代、清正廉洁”五个方面发展方向,聚焦建设国内一流通信技术和装备公司核心发展定位,通过开展系统风险化解,解决发展禁锢,通过推进区域产业布局调整进一步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全面融入科工集团产业体系。后续通过积极激发内生动力,补充新的产业发展动能,布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自主可控产品培育,最终打造科工集团通信装备研制生产平台,成为科工集团主要装备数据链及通信系统、地面保障装备及重要部组件研制生产基地,有力支撑科工集团装备体系建设。
(二) 发展目标
按照科工集团提出的“航天通信打造军用通信装备与技术核心能力”的要求,恢复持续经营能力,主业清晰,通过重整化解债务风险和优化产业布局,夯实精细管理基础,打造科工集团通信装备平台,支撑科工集团装备体系建设。通过开展系统风险化解和区域布局调整使航天通信逐步恢复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声誉,得到投资者和社会舆论的认可,保证大局稳定;通过强化军用通信设计生产能力,进一步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成为科工集团主要装备数据链及通信系统、地面保障装备及重要部组件研制生产基地。
(三) 经营规划
1.紧紧抓住二十届三中全会重大战略机遇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实现各领域战略布局一体融合、战略资源一体整合、战略力量一体运用;通过国防建设军事需求提报和军地对接机制,实现军地之间双向支撑和拉动。特别是深化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优化国防科技工业布局的决策部署,将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改进武器装备采购制度,建立军品设计回报机制,构建武器装备现代化管理体系将使军品科研生产体系实现深度重塑。还有完善军地标准化工作统筹机制,加强航天、军贸等领域建设和管理统筹,也将会科学论证设计、扎实推进落实。这些顶层设计和策划都将对国防军工带来重大变革,明确工作方向。
2.更好融入科工集团装备体系
经过多年的发展,航天通信构建了覆盖板卡、模块、设备、分系统、总体集成的通信产业链,囊括固定、车载、机载、舰载、星载、弹载全应用场景的通信
产品体系。主要产品有线及无线通信传输设备、网络交换设备、信息处理设备、指挥通信车、特种方舱、工程保障车、加固计算设备和显控设备等。生产能力覆盖印制电路板、电子装调、特种车、微波射频、微系统、信息处理设备等领域。航天通信作为科工集团专业从事通信技术的单位,在数据链、卫星通信、综合移动领域具有相对优势,能够在新一轮的跨域联合、体系互融互通、装备智能化发展中为科工集团在装备研发方面提供有力支撑。
后续航天通信将更好地服务和融入科工集团装备建设体系。一是发挥好印制板、电装的配套保障。近几年,航天通信通过狠抓内部管理和质量提升,已使印制板走出了低谷,逐步形成了布线、设计、电装、组件的“一站式服务”产业链,刚挠板、HDI板、陶瓷基板都将为新型号研制提供更好的性能和可靠性。二是为科工集团型号配套好数据链通信装备。三是在通信指控领域深化与科工集团各单位合作,发挥高集成指挥通信系统、高速被传设备优势做好服务。四是做好高算平台、加强计算和显控设备配套服务,发挥弹载嵌入式计算机、车载地面装备、固定阵地等领域优势。
3.抓住四川建设国家战略腹地新机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在“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制度”中明确指出“建设国家战略腹地和关键产业备份”,四川是国家层面明确的战略腹地,在国家发展大局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从战略层面看,国家战略腹地建设是抵御外部冲击实现高水平安全的稳定器,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是促进国内大循环进入更高水平供需动态平衡的重要抓手。国家战略腹地建设能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国内大循环进入更高水平的供需动态平衡,有助于减少对外部需求的依赖,增强经济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牢牢把握发展的主动权。
航天通信坚决落实科工集团战略部署,科研生产管理模式的变革将更好发挥航天通信平台的资源集聚作用。后续要进一步聚焦军用通信装备,发挥西南电子信息产业优势,用好四川的军工基础、科技创新、产业链优势和人才优势,带动在川企业产业升级、实施改革深化提升,进一步完善产业布局,研究新的军用通信产业集群新模式,更好地为科工集团装备体系建设作出贡献。航天通信也将加强进一步聚焦军用通信装备,发挥西南电子信息产业优势,完善产业布局、推进数字化转型,更好融入地方产业体系,服务科工集团装备体系,打造产品技术新
枢纽,研究新的军用通信产业集群新模式,为科工集团服务国家战略腹地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4.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
以新技术牵引重大项目,聚焦通信装备及特种车辆主业,开展被复线模块、通信模件、语音智能降噪及语音终端、整车集成低成本研制。推进“泛5G”射频芯片、外差式太赫兹接收芯片、高宽带超高速数据率及宽带可重构射频系统集成芯片等项目研发与产业化,将创新领域延伸到元器件工艺、芯片设计及核心芯片产业化。布局面向智能时代的产业链和配套模式,强化与用户、政府、产学研合作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的协同,构建合作紧密、利益共享、管理科学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提升创新链条的整体运行效率;建立一体化设计、研究的机制,强化分系统与总体的协同,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5.实施数字化转型战略,实现高质量发展
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三年提级方案,加强智慧企业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管理效能。统一财务核算平台,完成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一期建设任务,基于科工集团统型软件,开展合并财务报表和人事系统建设,持续优化合同系统,为公司和各级单位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数字化系统工程体系建设。按照“强实效、补短板”的原则,完善数字化系统工程体系规划并推动实施。统筹推进科研生产管理系统论证与建设,逐步完成与所属单位现行系统的贯通。
第五部分 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一) 分组表决
债权人会议将分组对本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因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由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之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债权,故税款优先债权权益未受本重整计划调整。另,航天通信目前暂不存在职工债权。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因此,航天通信债权人会议不设职工债权组和税款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同时,因本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将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决。
(二) 表决机制
1.债权人组表决机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出资人组表决机制
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股东会表决机制的规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为该组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1.重整计划申请批准
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且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债务人或管理人将依法向杭州中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若部分表决组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并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本重整计划草案,但本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管理人有权申请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本重整计划草案。
2.重整计划批准生效
重整计划在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由各表决组通过并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表决组表决虽未通过但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3.未获批准的后果
本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杭州中院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杭州中院批准的,杭州中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航天通信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对债务人、股东、全体债权人等各利益相关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各利益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及/或受让方。
债权人对航天通信的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相关债权人在依照本重整计划确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方式申请预留之后,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追索。重整计划中对此类债权的预留行为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
四、重整计划的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航天通信重整价值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法院经审查批准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
划变更而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及/或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法院批准以及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相同。
五、重整计划的解释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时,管理人有权进行解释。
第六部分 重整计划的执行与执行监督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 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故航天通信为本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 执行期限
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一年,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杭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杭州中院批准的延长执行期限执行。
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在执行完毕之日到期。
(三) 执行完毕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1.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现金已经支付、提存或预留完毕;
2.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通过以股抵债方式清偿的债权,债权人或其指定主体已经取得相应股票,或已经预留登记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3.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已向留债债权人就其留债清偿部分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
4.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提存或预留完毕。
债权人与航天通信就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另行达成协议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由航天通信按照该等协议继续履行偿债义务,且自上述协议生效之日起视为债权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获得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杭州中院可以根据管理人或航天通信的申请,作出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裁定。
(四) 协助执行
就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包括但不限于抵质押登记
变更或注销、股权登记变更、股票转增、股票过户分配、财产限制措施解除等事项,航天通信及/或管理人可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杭州中院向有关单位出具要求其协助执行的司法文书,支持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
(一) 监督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本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债务人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内,航天通信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事项,并配合管理人的各项监督工作。管理人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额,参照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支付。
(二) 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一致。若航天通信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管理人亦将申请延长监督期限。
(三) 监督期限的延长与提前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杭州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杭州中院批准的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提前到期的,执行监督期限相应提前到期。
(四) 监督职责的终止
在监督期限届满或债务人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将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
一、偿债资源的分配
(一) 现金和抵债股票的分配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和以股抵债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源原则上将以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
普通债权金额超过50万元的债权人应自杭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一)选择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或按比例现金清偿方式清偿。选择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的,需同时填写证券账户信息(选择以按比例现金清偿方式清偿的,受领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提交的银行账户为准,无须另行填写)加盖债权人公章(单位)或债权人签字捺印(自然人),并将原件寄送至管理人处。逾期未按上述要求对清偿方式作出选择的,视为债权人选择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即附件一中所列的方案A)清偿。
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原因,导致偿债资金、股票不能到账、被冻结,或导致其他法律、市场等相关风险,该等责任与风险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及/或股票支付/划转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的账户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债权人指令将偿债资金及/或股票支付/划转至其他主体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及/或股票不能到账,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二) 转让债权的清偿
在重整受理日之前,债权人依法通过转让债权进而分拆债权等方式改变债权形态,并导致该债权在形态变更之后按本重整计划可获得清偿额高于或优于债权未改变形态之前,则该等债权形态的变更将导致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清偿,为此本重整计划仍将以该等债权形态改变之前的债权进行清偿。在重整受理日之后,债权人依法对外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照原债权人根据本重整计划就该笔债权可以获得的受偿条件及总额受偿。债权人向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受让人转让债权的,
其偿债资源应按照相应比例向受让人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受让人无法根据本重整计划受偿时,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受让人承担。
(三) 留债清偿的有关安排
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重整计划生效或资产处置期间届满后航天通信应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留债清偿告知书应明确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等事项,航天通信将按照留债清偿告知书确定的留债金额及支付安排进行清偿。债权人可根据需要与航天通信签署书面留债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本重整计划的规定。
二、偿债资源的预留、提存及处理
在重整计划生效后,相关债权人如选择暂不受领本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拟向其分配的资金/转增股票将予以预留。如相关债权人的债权由多笔构成,则相关债权人可根据债权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选择全部或者部分预留。预留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拟采用该种方式的债权人应在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管理人指定格式(详见附件二)向管理人发出书面申请函。若债权人逾期申请的,视为同意按本重整计划进行清偿。
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已经裁定确认的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受领偿债资金/抵债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不能受领债资金/抵债股票,债权人不提供银行账户/证券账户等),航天通信根据重整计划将应向其分配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等偿债资源予以提存(保存在管理人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即视为航天通信已经根据重整计划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提存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自重整计划经杭州中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申请暂不受领偿债资源的,自预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满两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已提存的偿债资金将归还航天通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已提存的偿债股票航天通信可以自行处置(包括注销),所得资金用于补充航天通信的流动资金。同时,航天通信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如有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措施的,航天通信可随时办理相关担保措施的注销手续。
对于截至航天通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已申报但因诉讼仲裁未决,条件未成就或其他原因导致管理人暂时无法作出审查结论的债权,以最终依法确认的债权金额和债权性质为准,在经确认后,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如在债权经法院裁定确认之日起(债权人申请暂不受领偿债资源的,自
预留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满两年,因债权人自身原因仍不领取的,同样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的权利。
已按照重整计划预留的偿债资金及股票在清偿上述债权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偿债资金将归还航天通信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股票航天通信可以自行处置(包括注销),所得资金用于补充航天通信的流动资金。以上提存/预留的偿债资金/抵债股票,在提存/预留期间均不计息。
三、对特定财产限制措施的解除
(一) 对航天通信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措施的解除及变更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除涉及留债清偿以外的债权人应配合航天通信、管理人完成对航天通信名下财产抵押/质押等措施的解除。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配合解除航天通信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手续,对重整计划执行造成阻碍,航天通信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原抵押/质押手续。同时,航天通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航天通信名下财产抵押/质押手续之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航天通信财产的抵押/质押手续而对航天通信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由相关债权人向航天通信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航天通信名下财产查封/冻结措施的解除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应申请并配合航天通信、管理人解除对航天通信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若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请并配合解除查封/冻结等措施,对重整计划的执行造成阻碍,航天通信或管理人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查封/冻结等手续。同时,航天通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配合解除查封/冻结手续之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因债权人的原因未能及时解除对航天通信财产的保全措施等限制措施而对航天通信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和损失,由相关债权人向航天通信及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债务人信用等级的恢复
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因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航天通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相关债权人应向其申请执行的法院申请删除航天通信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航天通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
其他惩罚措施。若实践中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作为必要条件的,债权人应当配合。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航天通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暂缓分配,待信用惩戒措施解除后再行向相关债权人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调整航天通信企业信贷分类,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航天通信征信记录,确保重整后航天通信符合征信要求,合理的融资需求应参照正常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审批,不对航天通信再融资设定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限制。如不予配合或拒绝配合的,航天通信有权将相关债权人依重整计划可获分配的现金、股票等予以暂缓分配,待债权人履行相关义务后再行分配。该暂缓行为不视为对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规定的违反。
五、预重整期间中介机构工作的延续
预重整期间,航天通信选聘了评估机构、债权人会议系统服务商等相关中介机构,为航天通信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为节约成本、提高破产重整程序工作效率,上述中介机构在预重整期间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将继续沿用至航天通信破产重整程序之中,或在破产重整程序里继续予以聘用。如期后事项对前述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或结论产生重大影响,致使航天通信重整计划中所涉相关内容须予以同步调整的,管理人可继续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就期后事项单独发表意见。
六、破产费用的清偿
航天通信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管理人报酬、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过户费、印花税、清偿债权的银行手续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破产费用。其中,重整案件受理费自重整计划获得杭州中院批准之日起10日内收取;管理人报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并报杭州中院批准后支付;其他诉讼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转增股票登记税费、过户费、印花税、清偿债权的银行手续费、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破产费用,由管理人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或实际需要随时支付。
七、共益债务的清偿
航天通信预重整以及重整期间的共益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继续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债务、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债务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相关合同约定随时清偿。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附件一: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受偿方式选择
及股票受领账户信息告知书(普通债权金额超出50万元债权人填写)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一、我单位(或本人)普通债权清偿方式的选择
根据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规定,我单位(或本人)普通债权超过 50万元债权部分享有受偿方式选择权。经研究,我单位(或本人)决定对上述部分普通债权选择以下方案( )受偿。
(一)方案A:以转增股票抵债方式清偿。每100元普通债权可分得约23.94股航天通信股票,股票抵债价格为4.18元/股,抵债完成后,视为该部分债权100%获得清偿。
(二)方案B:以按比例现金清偿方式清偿。每户债权人以其享有的普通债权额,按照35.853%的清偿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现金清偿,剩余部分予以豁免。
特别说明:方案B中35.853%的清偿率虽以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通信”)普通债权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测算清偿率为基础,该测算清偿率与实际清偿率可能存在差异,而在重整计划生效后,假定清算状态不再发生,因而在重整计划生效后,方案B中35.853%的清偿率为固定比例,不因航天通信及下属公司的经营损益差异、资产实际变价所得价款与评估清算价值存在差异、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发生变化等因素作出任何调整。
二、我单位(或本人)受领偿债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选择上述方案A的债权人填写)
请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领的抵债股票支付/划转到如下账户:
债权人名称 | |
证券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
股东代码 | |
身份/注册号 | |
转入席位号 |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债权人向证券开户券商获取;若债权人为手动填写,请保持字迹工整。
我单位(或本人)声明:贵单位将我单位(或本人)根据杭州中院裁定批准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应受领的抵债股票支付/划转至上述账户,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单位无关。 我单位(或本人)知悉并了解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表述系我单位(或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单位(或本人)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应后果和责任由我单位(或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适用于机构债权人):
债权人签字捺印(适用于自然人债权人):
二〇二五年 月 日
注:债权人仅能选择一种受偿方式,多选或不选均视为选择方案A受偿。
附件二:
暂不受领偿债资源的告知书
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按照《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的规定,现向管理人申请暂不受领拟向我方分配的偿债资源,暂不受领期限为《重整计划》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如我方决定领取预留偿债资源且需要委托管理人予以处置,将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发出指令,变现所得款项汇入我方债权申报时提供给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如我方未在六个月预留期限届满之日通知管理人予以处置预留偿债资源的,或指令管理人将预留偿债资源划转至我方提交给管理人的《航天通信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受偿方式选择及股票受领账户信息告知书》中所载明的证券账户,则管理人可在预留期限届满之日起进行处置,所得款项应同样汇入我方债权申报时提供给管理人的银行账户。若我方以书面方式要求在预留期限内受偿偿债资源的,我方应在受偿偿债资源之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文件,说明我方向其他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承担清偿责任的债务人行使权利获得清偿的情况,并区分本金、利息、违约金、罚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清偿明细。管理人有权在我方未获清偿的债权范围内按本重整计划规定以相应预留的偿债资源向我方进行清偿。
在我方暂不受领偿债资源期间,该部分偿债资源所对应的债权不计算利息。
我方申请预留的债权如下:
□全部预留
□部分预留,以下是需要部分预留的债权(注明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管理人对偿债资源的预留不视为对我方享有债权的清偿,亦不视为《民法典》或相关法律、法规之中关于“提存”的法律行为,我方在实际受偿偿债资源之前,有权依法向担保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进行全额追索。
特此申请。
债权人盖章(适用于机构债权人):
债权人签字捺印(适用于自然人债权人):
二〇二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