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汇物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5-19  广汇物流(600603)公司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5 月18 日,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 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37 号)《关于对广汇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你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计划在12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0万元 (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0万元(含)。2025年7月,经公司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回购实施期限延长9个月至2026年4月30日。

据你公司于2026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截至2026年4月30日,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 100,483,887.60元,未达到本次回购方案的回购资金总额的下限。

你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5〕5号,下称《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按照回购 股份报告书约定实施回购’情形。根据《回购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履行承诺 义务,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于收到本决定 书之日起9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 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要求全面整改,认 真履行回购相关承诺,强化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全面提升公司规范运 作水平,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5 月19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