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豪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5月)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5 月8 日经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 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任、 权力、贡献、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股东 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负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薪酬标准、绩效考核指标及方案的 研究和制定;
(二)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工作实施,对履职情况、绩效考核数据、资 料的收集、整理与统计;
(三)按照审定的薪酬方案执行薪酬核算、发放工作;
(四)办理薪酬相关的税务代扣、社保及公积金代缴等事宜;
(五)完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他薪酬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
1、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可以 发放一定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2、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参照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薪酬规定与绩效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均适用同一津贴标准。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如津贴标准需进行调整,应由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会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基本薪酬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 定,逐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其中,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中长期激励收入为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 度执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 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 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者以辞职 报告生效时间或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 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盈利状况;
(二)绩效考核情况;
(三)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四)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五)其他影响薪酬的要素。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授予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本 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